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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租賃為實物租賃,是以取得汽車產品使用權為目的,由出租方提供租賃期內包括汽車功能、稅費、保險、維修及配件等服務的租賃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11年修訂版)》以第三級和第四級案由為基準,從【釋義】、【管轄】、【法律適用】、【適用該案由應注意的問題】進行闡釋。簡明扼要界定了案由所概括的法律關系,對該案由涉及的管轄問題進行了說明,為適用案由和處理糾紛提供了較為準確的法律依據,重點揭示了案由確定的意義、適用的規則和方法以及應當注意的事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11年修訂版)》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實用性和權威性,適合法官、檢察官、律師、企業法律顧問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民事訴訟時使用。
本案關注點: 《合同法》上所說的欺詐,是指行為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而使對方作出錯誤意見表示訂立合同的行為。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主觀上并無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故意,則不應當認為其構成欺詐。
本案關注點: 第三人明知承租人非車輛所有人,并在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與承租人簽訂轉租合同,構成惡意串通,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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