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認證
可以先瀏覽其他內容
隱藏同步進度本案關注點: 借“股權眾籌”“債權眾籌”名義,實施拉人頭、建層級并將入門費逐級返利,以發展股東為名,參與人在繳納傳銷金后,旋即被冠以股東或業務員的身份,并獲得繼續推薦股東的資格或進行理財投資,以實施傳銷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活動。被告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到情節嚴重或者數額巨大的標準,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數罪并罰。
本案關注點: 行為人商定創建網站平臺實施以發行原始股之名,以獲取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被害人財物的犯罪活動,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財物的,可認定為集資詐騙罪;對實施上述行為要求參加者交納一定費用獲得會員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大量發展會員,以直接或間接發展會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加入者繼續發展他人加入,騙取他人財物的,可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