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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采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百零七條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摘要: 內容摘要: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罪狀中的“幫助”應予去掉;變造證據不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隱匿證據屬于毀滅證據行為;教唆、指使他人幫助自己毀滅、偽造證據的,不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共犯。 關鍵詞:幫助;毀滅;偽造;隱匿;變造;證據
摘要: 摘要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其直接侵犯的客體為司法機關的正?;顒又刃?;客觀方面包括幫助行為、幫助時限等內容,部分內容在理論上學者們還尚未能夠達成共識,必須予以深入探討和分析;主體范圍是排除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之外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摘要: 【摘要】本罪中的“幫助”行為須以被幫助人的違法犯罪為前提,幫助隱匿、變造證據,只要情節嚴重也可以構成本罪;當事人教唆他人幫助自己毀滅、偽造證據亦屬于事后不可罰行為;他人教唆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成立本罪,但不屬于教唆犯,而是間接正犯;對于幫...
摘要: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了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這一規定具有高度概括性。在司法實踐中,在認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問題上存在著一些爭議,如要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否要求行為人必須出于當事人利益考慮而實施毀滅、偽...
京公網安備 110101020046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