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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申請人大道公司于2014年4月3日以企業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八師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該院于2014年4月11日裁定受理,同時指定大道公司清算組擔任管理人。
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現公司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破產條件,可裁定駁回破產清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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