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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摘要:一、安全保障義務的概念和判定標準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規定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9日公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首次就安全保障義務作出較為全面的規定。依該《解釋》,安全保障義務人違反相關義務時,對第三人的直接侵權應承擔侵權補充責任。因為...
本案關注點: 枯樹倒塌致人死亡,枯樹所有者及管理者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亦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枯樹所有人、管理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受害人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根據死者生前主要生活在城鎮的實際情況,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而不能片面認為其戶籍仍在農村,就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本案關注點: 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在活動場地選擇及活動要求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害人對自身安全注意不足,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依法可以減輕被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