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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依法規制國有企業的貸款通道業務,防范無金融資質的國有企業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無金融資質的國有企業變相從事金融業務,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否定其放貸行為的法律效力,并通過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等方式,遏制國有企業的貸款通道業務,引導其回歸實體經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11年修訂版)》以第三級和第四級案由為基準,從【釋義】、【管轄】、【法律適用】、【適用該案由應注意的問題】進行闡釋。簡明扼要界定了案由所概括的法律關系,對該案由涉及的管轄問題進行了說明,為適用案由和處理糾紛提供了較為準確的法律依據,重點揭示了案由確定的意義、適用的規則和方法以及應當注意的事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11年修訂版)》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實用性和權威性,適合法官、檢察官、律師、企業法律顧問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民事訴訟時使用。
本案關注點: 出借方及借款方均系企業,雙方的借款關系違反了國家有關禁止企業拆借資金的金融法規,應認定無效,借款人由此取得的借款應當予以返還,對資金占用期間的利率認定,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向出借方賠償利息損失。
本案關注點: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放棄違約金調整請求權的,因違約金調整申請權是具有公法性質的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當事人約定放棄對法院沒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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