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訴B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
本案關注點: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放棄違約金調整請求權的,因違約金調整申請權是具有公法性質的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當事人約定放棄對法院沒有拘束力。
原告A公司與被告B公司有業務關系。2013年7月22日,雙方簽訂還款協議一份,被告B公司確認結欠A公司20.8萬元,于同年10月20日前付清。同時雙方約定B公司未按期付清欠款的,應另行承擔違約金10萬元,屆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該違約金過高,同時放棄向司法機關申請降低違約金的請求權。協議簽訂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遂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圍繞放棄違約金調整權的約定是否有效,雙方當事人發生了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