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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鐵路運輸法院的案件管轄,從保護鐵路運輸的任務出發,目前主要受理鐵路運輸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和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經濟糾紛案件、涉外案件。對各類民事案件及不屬于鐵路運輸范圍的鐵道部直屬工廠、工程局、勘測設計院、大專院校等地發生的案件,仍由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如鐵路運輸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案件,由雙方人民法院協商解決。
列車出行煙霧繚繞,乘客維權獲支持
鐵路承運人依據相關法規收取部分退票費是否合法?
摘要: 我國關于鐵路高度危險責任的民事立法長期停留在民法通則、鐵路法的原則性規定狀態,相關法律規范的確立與完善多是依賴部門主導的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釋的零散規定。這些規定,由于立法層級及受部門立法影響的限制,長期存在與普通法、特別法的規定沖突的情形。...
摘要: 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2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為便于在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和適用,筆者對《解釋》...
摘要: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后,由于《條例》旨在解決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的應急救援及事故處理的問題,所以,對非鐵路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旅客人身傷亡如何賠償的問題,因受體例限制而未規定。同時,《條例》又將原《鐵...
摘要: 鐵路旅客傷亡案件是指人們在利用鐵路旅行當中所造成的意外傷亡事故而引起的訴訟案件。本文就鐵路客運傷亡糾紛的性質及訴訟程序作一初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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