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