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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依法規制國有企業的貸款通道業務,防范無金融資質的國有企業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無金融資質的國有企業變相從事金融業務,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否定其放貸行為的法律效力,并通過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等方式,遏制國有企業的貸款通道業務,引導其回歸實體經濟。
上海歐寶公司提起訴訟,請求遼寧特萊維公司返還借款8650萬元及利息,法院經審理判決特萊維公司支付歐寶公司8650萬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后因特萊維公司的另案債權人謝某提出申訴,法院于2012年1月4日再審本案,經再審,駁回歐寶公司的訴訟請求,歐寶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本案明確了虛假民事訴訟的裁判標準,有利于樹立訴訟誠信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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