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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11年修訂版)》以第三級和第四級案由為基準,從【釋義】、【管轄】、【法律適用】、【適用該案由應注意的問題】進行闡釋。簡明扼要界定了案由所概括的法律關系,對該案由涉及的管轄問題進行了說明,為適用案由和處理糾紛提供了較為準確的法律依據,重點揭示了案由確定的意義、適用的規則和方法以及應當注意的事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11年修訂版)》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實用性和權威性,適合法官、檢察官、律師、企業法律顧問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民事訴訟時使用。
本案關注點: 監護人在公共場所監護不力導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公共場所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
本案關注點: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期間造成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損害的,校方、教師、致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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