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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擾亂市場秩序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摘要: 一、傳銷犯罪行為人希望通過傳銷組織牟利,而集資詐騙犯罪行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集資款為目的,二者的主觀目的存在明顯差異。
摘要: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設的罪名,該罪的設立為懲治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與之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如何正確地把握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性質,合理地劃清該罪與其他犯罪之間的界限,存在一些值得探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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