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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2004年7月1日,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以下簡稱《決定》)。《決定》中公布的以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范性文件為依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共有500項。其中,涉及人民銀行的行政許可事項為16項(見附件1)。 按照《決定》,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不需要國務院發布決定公布,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繼續實施。目前,我行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設定并經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確認的行政許可事項有10項(見附件2)。 為便于各分行、營業管理部了解人民銀行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現將國務院《決定》公布人民銀行保留的16個行政許可事項,以及人民銀行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設定的10個行政許可事項的目錄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