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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遺產的分割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作為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可以繼承遺產,但繼承人之間尚未對該遺產進行分配的,由于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仍有權放棄繼承,因此,離婚訴訟中,法院對繼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該遺產的請求不予處理,但可以保留其訴權,由當事人在其權利條件具備時再主張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3)理解與適用》作者均為參與該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的資深法官。全書以司法解釋的條文為順序,按照條文主旨、背景依據、條文理解和審判實務四部分進行說明。 書中重點對當前審判實踐中亟待解決的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救濟手段、親子關系訴訟中當事人拒絕鑒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收益的認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的處理、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效力的認定等問題作出詳細闡釋。本書具有權威、實用及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強的特點,適合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及法學院校師生等法學研究人員和社會公眾及時、準確理解、掌握和適用本司法解釋。
《婚姻案件審理要點精釋》密切聯系婚姻家庭生活中熱點難點問題、緊密貼近婚姻家庭審判實踐中熱點難點進行研究,以婚姻法為經,以婚姻法司法解釋為緯,全面闡釋了婚姻家庭中熱點難點問題,力求為現實生活和司法實踐服務。
本案關注點: 離婚后,一方以雙方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人民法院調查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關注點: 協議離婚后一年內,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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