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調處財產相鄰關系的糾紛
- 期刊名稱:《法學》
如何調處財產相鄰關系的糾紛
孫小平
財產相鄰關系,是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財產所有人或財產占有人、使用人、處分人之間,因土地、房屋、管線、道路、水流等相互鄰接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權利義務關系表現為,相鄰一方在行使財產所有權或財產占有權、使用權、處分權時,要尊重他方的財產權。在社會主義建設和日常生活中,財產相鄰關系是經常發生的,而處理不好的現象也大量存在。在農村,由于牲畜、家禽管理不善,或通過他人地界排煙放水而損壞他人責任田莊稼,以及爭水流、爭地界、爭山林等糾紛愈來愈多。在城市,居民為一席之地、一磚之隔而爭采光、爭空間、爭過道的糾紛日益增加。這些糾紛不僅嚴重影響相鄰各方的生產和生活,有時還可能釀成流血事件。如某市人民法院一九八四年受理的數百件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中,因鄰里糾紛引起的竟占總數的23.5%。可見,由于相鄰各方不能正確處理財產相鄰關系,而引起相鄰糾紛,并產生嚴重后果,已成為目前民事糾紛中比較突出的問題。為此,需要我們重視對財產相鄰關系的分析和研究,正確、及時地處理相鄰糾紛。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需要對財產相鄰關系有個根本的和正確的認識。相鄰關系從本質上講,是對財產所有人或財產占有人、使用人、處分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合理延伸或限制。這種延伸和限制,就構成了相鄰之間的權利義務。下面具體分析財產相鄰關系的四個法律特征:
第一,就主體而一言,財產相鄰關系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之間。其權利主體包括公民和法人,既可以是財產所有人,也可以是財產的非所有人即占有人、使用人、處分人。不把財產的非所有人看作權利主體,是不符合實際的。
第二,就內容而言,財產相鄰關系是相鄰的財產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處分人實行其權利時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也包括相鄰各方違反義務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具體來說,相鄰關系包含以下四點內容:1.相鄰一方有權從他方得到必要的便益。比如,承包人的土地在鄰人土地包圍之中,必須通過鄰人的土地才能耕種收獲。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有權從鄰人的上地上通過。這里要強調“必要”二字,只有在別無通道的情況下,承包人才能通過鄰人土地。如果尚有其他辦法,就沒有非從鄰人土地通過的必要。2.鄰人應當給予必要的方便,不得侵犯對方的合法權益。比如上例中,鄰人應該允許承包人從其土地通過,不得隨意阻攔,也不得設置障礙,否則就是侵犯了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因此而造成損失,承包人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3.財產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處分人行使相鄰權應有所節制,不得任意損害鄰方的合法權益,要盡量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比如上例土地承包人從鄰人土地經過時,應盡量避免給鄰方造成損失,并應選擇最必要最節省用地的路線。4.鄰方受到經濟損失,有權要求對方給予補償或賠償。如上例土地承包人通過鄰人土地時,給鄰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鄰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給予補償。補償多少由雙方共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如果土地承包人肆意踐踏鄰人的莊稼,影響了鄰人的收成,就要作損害賠償。
第三,財產相鄰關系的客體,是相鄰各方所實施的行為。相鄰關系的客體并不是財產本身,但它是以財產為基礎的,是因相鄰各方行使財產權時所實施的一定的行為。沒有財產,就沒有財產權,也就不會出現作為相鄰關系客體的行為。這種行為,包括積極的行為和一定行為的限制,前者是作為,后者是不作為。如在相鄰排污關系中,排污人要把排污量控制在國家標準以下,這就是作為。而在相鄰排水關系中,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允許來自高地的自然流水經過其地,不得任意堵截,這就是不作為。
第四,財產相鄰關系的財產位置必須是相連或相近的。如果相鄰關系各個主體所占有、使用或處分的財產位置不相連或不相近,就不會發生財產相鄰關系。
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是預防糾紛、解決矛盾的根本。那么,怎樣才是正確處理呢?這就需要確定相鄰關系的原則。我們認為,處理相鄰關系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有利生產、互相團結的原則。我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國家,勞動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有利生產、互相團結的原則,既是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提高相鄰財產經濟效益的需要,也是加強社會主義睦鄰關系的需要。睦鄰友好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社會主義為發展睦鄰關系創造了更好的條件,賦予了更新的內容。所以,在處理相鄰關系時,要充分考慮到怎樣處理才對發展生產有利,才能鞏固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
(二)互諒互讓,協商解決的原則。相鄰各方在發生糾紛或矛盾的時候,首先應當抱著和好平等的態度,互相諒解,互作讓步,多做自我批評,力求協商解決。也可以在有關主管機關的主持下,進行協商,妥善處理。如果協商不成,可訴請人民法院裁決。
(三)提供方便,適當補償的原則。相鄰雙方要自覺發揚互助協作的精神,互給對方提供必要的方便。如果因提供方便而造成了相鄰一方的損失,他方應主動給予適當的補償。
(四)造成損害,應予賠償的原則。相鄰一方在行使其財產權時,如果影響了他方的生產和生活,造成了物質和精神上的損害,他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賠償經濟損失。
正確處理財產相鄰關系,還必須加強法制宣傳工作,普及法律知識,使相鄰各方樹立法制觀念;還要求機關、學校、廠礦、街道、農村等基層單位積極主功地解決相鄰糾紛,不放任自流,不互相推諉;還要求健全調解委員會、治保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發揮司法助理員的作用,將相鄰關系中的矛盾及時地控制在非尖銳激烈狀態,防止產生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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