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與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之區別
- 期刊名稱:《法律適用》
離婚與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之區別
鄧衛平廣西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
一、在解除關系的條件上。離婚案件可調解雙方當事人和好離婚;調解不成時,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這一標準判決準予或不準予離婚。而非法同居關系的處理則具有唯一性,只要涉訟查實,就一律判決予以解除。二、在共有財產的分割上。這一問題最易混淆。具體地講,在這方面有“四個不同”。一是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非法同居期間的共有財產與夫妻共有財產雖然都屬于共同共有,但當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即夫妻離婚和非法同居關系解除后,非法同居期間的共有財產為一般共有,夫妻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則為夫妻共有。二是共有財產的界定范圍不同。離婚案件中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包括: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一方或雙方的其它合法所得。此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在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個人所得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一方或雙方從事的多種經營的資金和所得的收益,承包責任田和當年收益;當年收益的養殖、種植業上的投資;一方將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對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當事人提不出有力證據,法院又無法查實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法同居期間共有財產只包括: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三是共同財產分割的法律適用不同。就財產共有而言,婚姻法所調整的是夫妻財產共有關系。非法同居關系與其他共同共有一樣適用調整一般財產關系的民法通則。四是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不同。夫妻共有財產根據夫妻雙方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一方,堅持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分割。非法同居共有財產則既要根據等分原則,又要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還要體現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
三、在共同債務的承擔上。夫妻一方或雙方共同生活及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治療疾病等需要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此外,未成年子女致人損害的賠償費,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雙方共同經營所欠債務,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該財物所負債務,也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它并非一定形成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也可延伸至婚前。而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案件中認定的共同債務,只形成于同居期間。
四、在生活困難的幫助上。離婚案件中經濟幫助的對象是有生活困難的一方,包括因年老病殘、失去勞動能力而又無生活來源的和雖年輕有勞動能力,但生活暫時有困難的。而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經濟幫助,對象只是同居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一方。在給付方式上亦有區分。離婚案件的經濟幫助方法,根據結婚時間的長短,接受幫助一方的困難程度、年齡、健康狀況,可分為一次性給付,一年至三年內定期給付,幫助至再婚或死亡。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的經濟幫助僅限一次性給付。
五、在死者遺產的繼承上。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而非法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的,因其不具有配偶身份,不享有繼承權,只有符合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才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分給其適當遺產。
【注釋】
*廣西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
還有70%,馬上登錄可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