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一審:(2017)蘇0923民初2169號
【案情】
原告:曹某。
被告:曹小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
原告曹某與被告曹小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原是夫妻關系。2012年,兩人經(jīng)訴訟離婚,確認婚生男孩曹小某隨母親李某生活,父親曹某貼補撫養(yǎng)費。2016年7月29日,曹小某起訴曹某,請求確認與之不存在親子關系。后經(jīng)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排除曹某是曹小某的生物學父親,但法院以法律未賦予未成年子女享有否認親子關系之訴權為由,駁回曹小某的起訴。2017年4月14日,曹某起訴曹小某,亦請求確認兩者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
【審理】
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血親關系是確定撫養(yǎng)義務的基礎。因在原告曹某與被告曹小某之法定代理人李某的離婚訴訟中,法院判決曹某負有給付婚生男孩曹小某撫養(yǎng)費的義務,這就表明無論曹某與曹小某之間是否存在血緣關系,根據(jù)婚生子女推定,原、被告之間的血親事實和親子關系都已得到先前生效法律文書的確認,因此根據(jù)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告曹某提起的親子關系否認之訴構成重復起訴,應當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則應駁回起訴。原告可就原離婚判決書中涉子女撫養(yǎng)部分申請再審。據(jù)此,阜寧縣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裁定書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