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幫助毀滅證據案
本案關注點: 幫助犯罪嫌疑人毀滅證據,致使案件重要證據缺失,給辦案造成極大不便的,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依法應予懲處。
因為行車問題產生糾紛,丈夫一怒持刀扎傷同村倆兄弟。案發后,丈夫授意妻子將刀扔掉,妻子言聽計從對刀具進行了清洗,給公安機關辦案帶來困難。該案經房山法院審理,妻子李月(化名)因犯幫助毀滅證據罪,被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去年四月底,李月的公公與同村民村民王大力(化名)在村外因為行車問題產生糾紛,雙方誰也不愿退讓一步,導致口角之爭上升為肢體沖突。李月的丈夫見自己的父親受人欺負,持刀上前幫忙,因為一時頭熱持刀將王大力及其弟弟兩人扎傷,王大力經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后,李月的丈夫為了逃脫責任要求妻子李月將刀扔掉。一向對丈夫言聽計從的李月見事情鬧到大了,想也沒想就按照丈夫的指令找到刀具,對刀具進行了清洗并扔掉。
事后,公安機關在對李月丈夫一案進行偵破處理時,找到了刀具。但因為李月對刀具清洗的行為導致公安機關無法在刀具上提取到指紋等相關無證,致使李月丈夫故意傷害一案重要證據缺失,給辦案帶來了極大不便。李月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對自己幫助清洗刀具的行為供認不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月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李月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李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依據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國《
刑法》相關規定,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李月犯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