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農戶張某經所在村村委會同意,將自家旱田改為水田,筑起壩塄,不曾想今年雨水大,致鄰家李某的旱田因壩塄阻擋積水無法排出,造成絕產。因賠償一事雙方爭執未果,遂告上法庭。近日,拜泉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決,判令被告張某賠償原告李某大豆損失2916元,終使這起相鄰關系糾紛得以平息。
據調查,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系地鄰。地塊系南北壟,處于西高東低坡地上,原告李某家的地處于西側,被告張某家的地處于東側。今年3月份,被告李某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將自家承包的7、5畝旱田改為水田,并在自家地塊上筑起壩塄。由于夏季雨水較大,因壩塄阻擋自然流水未及時排出,致使原告李某耕種的5畝大豆被淹并絕產。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就賠償一事多次協商未果,原告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0000元。
該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張某經該村村民委員會同意將承包的旱田改為水田,并在自家的地塊上筑起壩塄,其雖處于坡地的低端,但未考慮到夏季雨水較多時,如何疏導積水問題,致使原告李某耕種的大豆因壩塄阻擋,積水無法排出被俺絕產,被告張某理應賠償合理的經濟損失。而原告李某在受損事實發生后,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亦存在一定過錯。故依據《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