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金奎等79人訴山海關船舶重工有限責任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本案關注點: 環境污染侵權的證明標準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確立的高度蓋然性標準。在國家或地方標準對某類物質的排放控制要求未予規定的情況下,只要能夠確定行為人排放該物質造成環境損害且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免責情形,行為人就須承擔賠償責任。
呂金奎等79人訴山海關船舶重工有限責任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案號】
一審:(2011)津海法事初字第115號
二審:(2014)津高民四終字第22號
【案情】
呂金奎等79人主張其系長期在秦皇島山海關老龍頭海域進行扇貝養殖的養殖戶,79人均未取得養殖許可證書和海域使用權證書。山海關船舶重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山船重工公司)系該海域附近唯一從事船舶修造業務的大型企業。
2010年8月2日上午,秦皇島山海關老龍頭東海域海水出現異常。當日11時30分,秦皇島市環境保護局接到舉報,安排環境監察、監測人員,協同秦皇島市山海關區渤海鄉副書記劉某某、紀委書記張某某等相關人員到達現場,對海岸情況進行巡查。根據現場巡查情況,海水呈紅褐色、渾濁。秦皇島市環境保護局的工作人員同時對海水進行取樣監測,并于8月3日作出監測報告對海水水質進行分析,結果顯示海水懸浮物24mg/L、石油類0.082mg/L、鐵13.1mg/L。
經大連海事大學海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定:(一)關于海域污染鑒定:1.采取衛星遙感技術,選取NOAA衛星2010年8月2日北京時間5時44分和9時51分兩幅圖像進行分析。其中5時44分圖像顯示山船重工公司附近海域存在一片污染海水異常區,面積約5平方公里;9時51分圖像顯示距山船重工公司以南約4千米海域存在污染海水異常區,面積約10平方公里。2.根據山船重工公司系山海關老龍頭附近臨海唯一大型企業,修造船舶會產生大量污水,船塢刨銹污水中鐵含量很高,一旦泄漏將嚴重污染附近海域,推測出污染海水源地系山船重工公司,泄漏時間約在2010年8月2日北京時間00時至04時之間。3.確定79人中的王麗榮等21人的養殖區地理坐標。通過比對,得出王麗榮等21人的全部養殖區遭受污染損害的結論。(二)關于養殖損失分析:1.涉案海域水質中懸浮物、鐵及石油類含量較高,已遠遠超過《漁業水質標準》和《海水水質標準》。污染最嚴重的因子為鐵,對漁業和養殖水域危害程度較大。2.確定養殖損失的計算方式和數額。因鑒定意見中存在將衛星圖像上顯示的UTC時間(協調世界時)認定為北京時間的問題,鑒定人提交了分析報告予以更正和說明:鑒定意見選取的NOAA衛星顯示的采集時間2010年8月2日5時44分和9時51分為UTC時間而非北京時間,二者相差8小時。將時間更正后,有3幅NOAA衛星AVHRR資料可用,解譯如下:2010年8月2日北京時間6時29分,山海關老龍頭海域未發現海水異常區;8月2日北京時間13時44分,在山海關老龍頭海域(靠近山船重工公司)發現海水異常區;8月2日北京時間17時51分,海水異常區位于北京時間13時44分的海水異常區以南約4千米的海域,面積擴大一倍。上述變化,符合污染海水在近海潮流作用下隨時間向退潮流方向漂移、面積不斷擴散增大的規律。
另查明,鐵物質未納人《漁業水質標準》和《海水水質標準》等評價海水水質的環境標準。秦皇島市環境保護局出具的復核意見記載,涉案海水中紅褐色物質為鐵物質,國家對海水中鐵物質含量沒有明確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故是否影響海水養殖需相關部門專家進一步論證。
呂金奎等79人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山船重工公司賠償其養殖損失20084940元。
【審判】
天津海事法院一審經審理認為:呂金奎等79人提交的證據主要有證人證言、照片、筆錄以及鑒定意見。其中,證人趙某某的證言及其拍攝的照片不能證明紅色污水的來源方向以及污水涌入養殖區的場景;呂金奎等79人的委托代理人所做的調查筆錄中,數位被調查人僅陳述了從山船重工公司廠區流出大量紅色污水的事實,未能提供現場的客觀記錄予以佐證;鑒定意見所依據的衛星圖像不能證明養殖區域在2010年8月1日上午10時遭受山船重工公司污染的事實,內容與證人趙某某的證言亦不相吻合。故而,呂金奎等79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養殖區域遭受山船重工公司污染。
綜上,天津海事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呂金奎等79人的訴訟請求。
呂金奎等79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審理認為:本案為海上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呂金奎等79人(包括王麗榮等21人)應當就山船重工公司實施了污染行為以及該行為使自己受到了損害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并提交污染行為和損害之間可能存在因果關系的初步證據;山船重工公司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關于污染行為及損害事實。第一,出具鑒定意見的司法鑒定中心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選用衛星遙感監測技術具有科學性。鑒定人提供的分析報告能夠對鑒定意見的時間錯誤予以更正,亦能夠與在案其他證據相互佐證。鑒定意見和分析報告可以證實秦皇島市海域在2010年8月2日發生污染。鑒定意見作出污染系山船重工公司泄漏含鐵量較高污水導致的結論,可以作為認定污染行為的依據。第二,根據鑒定意見的分析,王麗榮等21人從事養殖且養殖區域受到了污染。由于鑒定意見僅確認呂金國等9人存在養殖損失,未確認養殖行為發生在污染海域范圍內;此外,未確認呂金奎等49人從事養殖行為,故法院對上述58人提出的因涉案污染養殖業受損需獲賠償的主張不予支持。第三,山船重工公司排放的鐵物質雖未納入《漁業水質標準》和《海水水質標準》等環境標準,但因其污染行為造成了環境損害且不能證明存在法律規定的免責情形以及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故山船重工公司須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山船重工公司的責任范圍。王麗榮等21人均未取得養殖許可證書和海域使用權證書,養殖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其養殖損害的賠償范圍應僅限于成本損失。經計算,王麗榮等21人的養殖損失總額為3444240元。由于鑒定意見確定的污染物為懸浮物、鐵物質及石油三類,故結合鑒定意見中水質污染最嚴重的為鐵物質的評價,酌定由山船重工公司對王麗榮等21人的養殖損失承擔40%的污染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一、撤銷(2011)津海法事初字第115號民事判決;二、山船重工公司賠償王麗榮等21人養殖損失共計1377696元;三、駁回呂金奎等79人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