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某竣訴鄧某撫養費糾紛案
本案關注點: 在處理有關親子關系糾紛案件時,如果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證據鏈條,證明雙方之間可能存在親子關系,而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并判決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一方承擔非婚生小孩的撫養費。
簡某竣訴鄧某撫養費糾紛案
[案號]
一審:(2013)龍新民初字第5390號
二審:(2014)巖民終字第237號
[案情]
原告:簡某竣。
法定代理人:項某某(系原告母親)。
被告:鄧某。
原告簡某竣訴稱:2008年5月,原告之母項某某與被告鄧某開始同居生活,2010年7月左右項某某懷上原告。但由于被告家人強烈反對雙方結婚,導致雙方于2010年9月分手。后項某某由于體質差擔心做人工流產將無法再次懷孕,因此欲把孩子生下。而項某某又不想讓他人知道自己未婚生育,便于2010年10月21日倉促與簡某祥結婚,婚后于2011年5月1日生下一男孩即原告簡某竣。由于考慮到維護現實婚姻的需要,在出生醫學證明上孩子父親名字寫為簡某祥,而孩子親生父親實際為本案被告鄧某。簡某祥也多次懷疑簡某竣非其親生,最后,項某某只好道出真相。雙方由此感情破裂而協議離婚,簡某祥也不愿承擔簡某竣的撫養費。由于項某某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撫養原告非常艱難,而原告生父即被告每月收入達6000元,因此原告要求確認與被告的親子關系,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直至原告獨立生活為止。
被告鄧某辯稱:被告與原告母親雖曾有過戀愛關系,但從未同居過,且原告母親與被告分手后已經與他人結婚并共同生下原告,從原告的名字、出生證明及戶口本可以看出,原告是其母親項某某與簡某祥的婚生子。雖然原告父母已經離婚,但父子關系不能因為父母離婚協議的約定而解除,因此撫養原告的義務應由其父親簡某祥與母親項某某共同承擔。被告并非原告的親生父親,被告也不同意做親子鑒定。此外,被告只是普通的公務員,每月工資還不到3000元,并非原告訴稱每月工資達6000余元。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9月,原告簡某竣的母親項某某與被告鄧某系戀愛關系,在戀愛期間兩人曾在新羅城區租房同居生活,后兩人產生矛盾于2010年間分手。后項某某與簡某祥確定戀愛關系,在此期間項某某曾于2010年9月2日給被告發過兩條短信,內容為:“小孩不是你的,我們準備結婚了,以后不要來找我”;另一條內容為:“我跟他在一起一個多月了”;2010年9月3日,項某某又給被告發了一條短信,內容為:“我們恩斷義絕了,實話告訴你小孩真的不是你的,所有的一切都是騙你的”。2010年10月21日,項某某與簡某祥登記結婚,項某某于2011年5月1日生下一名男孩即原告簡某竣,在出生醫學證明以及居民戶口簿上顯示原告父親為簡某祥。而后由于簡某祥懷疑婚生小孩簡某竣非其親生,夫妻雙方因此發生婚姻糾紛,導致項某某與簡某祥于2012年6月29日簽訂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書第二條內容為:“兒子簡某竣由女方撫養,由于兒子非簡某祥親生,所以簡某祥不負擔任何撫養費”。2012年7月3日,項某某與簡某祥在永定縣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原告簡某竣、原告母親項某某、簡某祥、被告鄧某血型均為A型。目前,原告由其母親項某某獨自撫養。另查明,2012年1月至7月,被告的月平均工資為2840元。
[審判]
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要求確認其與被告存在親子關系的訴訟請求合法,應予支持。理由: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訴訟過程中,原告已提供其母親與被告同居的證據且申請對其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親子關系進行親子鑒定,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據此認為原告已提供必要證據證明原告與被告存在親子關系的可能性,現被告否認其為原告生父,但沒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無法在證據上推翻原告的主張,故依法推定原告與被告存在親子關系。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出發,原告舉證不能的后果不應由原告承擔,而應依法將舉證責任轉移給被告,被告在訴訟中拒絕親子鑒定的事實,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故被告應對待證事實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三、從民法的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原則來看,原告作為非婚生子女,其與婚生子女具有平等的受教育和受撫養的權利,在其已經提供必要的證據證明被告可能為其生父的情況下,如果僅根據被告拒絕做親子鑒定就不予認定其為原告的生父,被告將借此逃避法律義務和責任,將會造成對原告的不公平和不平等。因此應認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理由充分,被告應以每月支付800元撫養費為宜。
據此,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2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之規定判決:一、原告簡某竣與被告鄧某存在親子關系;二、原告簡某竣由其母親項某某撫養,被告鄧某應從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撫養費800元,至原告簡某竣獨立生活時止;三、駁回原告簡某竣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被告鄧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福建省龍巖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2條第2款規定,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裁定駁回鄧某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