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巍訴王文分家析產案
本案關注點: 未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也沒有通過接受贈與、繼承等方式對家庭財產有貢獻,家庭財產不享有所有權。一方面,他們不具有勞動能力,不能通過自己的勞動為家庭共有財產作出貢獻。另一方面,即使是他們有自己的財產,也不宜將其財產作為家庭共有財產的組成部分。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定書字號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縣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252號民事裁定書
2.案由:分家析產糾紛
3.當事人
原告:杜巍
被告:王文(化名)
【基本案情】
第三人王紹珍與第三人王文軍于1992年1月28日登記結婚,婚后王紹珍成為王文軍家庭成員,并將戶籍遷入永平縣杉陽鎮小寨村杜家村民小組。1993年10月7日,長子杜巍出生。2003年8月27日,次子王文出生。2005年5月15日,以第三人王紹珍的名義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后,第三人王紹珍、王文軍共同建蓋了磚混結構平頂房一幢。2010年9月7日,第三人王紹珍與王文軍協議離婚,并在永平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雙方離婚時約定:一、長子杜巍歸王紹珍撫養;次子王文歸王文軍撫養;現時兩個孩子共同生活在阿邑寨家,由父母雙方監護。二、夫妻共同財產:1.住房(拆舊房建新房),房產繼承權由兩個兒子杜巍、王文共同繼承,由男方監護管理。2.土地使用權歸兩個兒子杜巍、王文所有。3.阿邑寨杜家四社現有的家(爭議房產)王文軍有居住權和維修護理權。4.王紹珍有居住權(只限本人),家里大門永遠向王紹珍敞開。5.房產宅基地王紹珍改為王文,繼承權歸王文和杜巍兩兄弟商量為準。三、債權債務:工程款(1)貨款50000元(信用社貨款);(2)私人借款82000元;(3)建房借款85000元。三項合計217000元。由于女方在外做工程經濟來源寬,由女方負責償還。現有在外各項工程款約計120000元歸女方所有。另查明,2011年6月21日,王紹珍向永平縣房地產管理所申請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該權證上載明,房屋所有權人王紹珍,共有情況未注明。
【法院裁判要旨】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本案訴爭的房屋不符合贈與合同的法律要件和事實,贈與合同不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這一法條規定,贈與合同的成立必須滿足三個要件:1.贈與合同是一種雙務法律行為。只有贈與人愿意贈與,受贈人愿意接受贈與,贈與合同才能成立。2.贈與合同是一種單務無償合同。贈與合同中,贈與人負有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不負擔任何義務。3.贈與合同原則上為實踐性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故公民之間的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即公民之間的贈與合同的成立原則上以財產的實際交付為準。本案的財產所有權人王紹珍和王文軍對共有財產是否贈與給子女不能形成一致意見,且王紹珍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也未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兩個子女名下或在共有情況欄內注明子女的產權情況。本案訴爭的房屋不符合贈與合同的法律要件和事實,贈與合同不成立。
二、本案不存在爭議房屋的繼承權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杜巍和王文系第三人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只有在其父母(第三人)死亡時,才具有繼承第三人財產的權利,也才產生繼承權的問題。而且,杜巍和王文作為第三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權無需父母或者子女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本案訴爭的財產系第三人在離婚時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是在離婚時提出的財產處理意見,并非是在立遺囑處分夫妻共有的財產。杜巍和王文屬于第三人的法定繼承人,更不存在財產的遺贈問題。綜上所述,本案的原告杜巍、被告王文對第三人的原夫妻共同財產無所有權。本案爭議的實質系第三人離婚后的財產和債權債務糾紛。原告杜巍,被告王文均無訴權。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作出如下裁定:駁回原告杜巍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