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大華與湖南華源實業有限公司、東風汽車有限公司東風日產乘用車公司壟斷糾紛上訴案
原告劉大華系東風日產天籟牌EQ7250AC小型轎車的車主,因其車輛門鎖損壞到被告東風汽車有限公司東風日產乘用車公司(簡稱“東風日產公司”)的4S店被告湖南華源實業有限公司(簡稱“華源公司”)維修。華源公司收取被告零件(原廠配件)費用307元,維修工時費300元。
原告劉大華認為,由于被告東風日產公司生產和檢驗合格的原廠配件只在其4S店(被告華源公司)銷售,被告在原廠汽車配件的市場占有份額為100%,其提供的配件價格遠遠高于市場同類型價格3倍以上,而維修費遠超市場價的7倍以上。被告利用市場支配地位,不向4S店以外的維修廠銷售原廠配件,收取高額維修工時費的行為,構成《
反壟斷法》第
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壟斷定價行為。據此,原告請求法院:1,判令兩被告停止壟斷經營行為,以合理的價格向其終端用戶提供汽車配件銷售服務。2,判令被告湖南華源實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60元。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應當完成關于兩被告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濫用行為及其因所訴之壟斷行為受損的事實,包括損害事實的實際發生及該損害事實與被訴壟斷行為的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未對汽車零配件市場和汽車維修服務市場進行足夠的市場調研,提交的證據并未證明市場上可替代產品和可替代服務的具體存在情況、市場份額和競爭力,也不能完成包含汽車零部件的供應價格和汽車維修服務價格兩個市場因素的市場的相關市場界定,故駁回原告劉大華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告劉大華不服,提起上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由于本案所訴損害事實僅涉及天籟汽車的門鎖配件,且天籟汽車的原廠門鎖配件與副廠門鎖配件之間存在可替代性,因此,本案的“相關市場”應界定為“適用于天籟汽車的門鎖配件市場”。劉大華應當對東風汽車有限公司東風日產乘用車公司及其4s店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承擔舉證責任,劉大華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上訴主張不能成立。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