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闖家人訴蔡遜父母、石河子某保險公司、董展、魏俊、石河子某運輸公司、某機械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危險駕駛造成的糾紛案。
事情追溯到兩年前,2012年4月23日凌晨,蔡遜醉酒后駕駛其單位某機械公司的輕型貨車,在路上超速行駛時與董展停在路邊的重型普通貨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駕駛人蔡遜及劉闖、邢琮死亡。
經交警認定,蔡遜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偽造的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董展駕駛超載機動車在道路上停駛時,未開啟危險報警信號燈,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劉闖、邢琮無責任。
據了解,事發時董展駕駛的車輛在石河子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且掛靠在石河子運輸公司名下,事故發生在投保期限及掛靠期限內。又因駕駛員董展與魏俊是雇傭關系,故劉闖的家人將蔡遜的父母、石河子某保險公司、董展、魏俊、石河子某運輸公司及蔡遜所在的某機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3萬余元。
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根據劉闖家人的請求,石河子某保險公司作為石河子某機械公司的車輛投保有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12萬元限額內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投保有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給各權利人的損失應均等。
因蔡遜在事故中具有重大過錯,根據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及各自的過錯程度和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蔡遜應當對原告的損失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外不足部分承擔20%的賠償責任。經法院審查,蔡遜已成年并已獨立生活,且有穩定的工作,死后沒留有遺產。故劉闖家人要求蔡遜的父母在本案中負賠償責任的請求,不能成立。
因石河子某機械公司在對蔡遜機動車駕駛證審查、駕駛員選任及車輛管理存在過錯,以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應當對原告的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外負40%的賠償責任。
董展作為魏俊的雇員,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故魏俊應當對董展給劉闖家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外負30%的賠償責任。作為車輛的掛靠公司石河子某運輸公司,應當對董展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劉闖在明知蔡遜醉酒狀態仍乘坐其駕駛車輛,行為也有一定過錯,應當對因交通事故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自行負10%的責任。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