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開龍貪污、受賄案
【案情】
被告人:仲開龍,男,25歲,江蘇省如皋市人,中專文化,原系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包裝樣宣科開票員,住江蘇省南京市娃娃橋6號517室。1990年10月12日被逮捕。
1987年10月至1990年5月,被告人仲開龍在擔任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包裝樣宣科開票員期間,以向天津、浙江、山東、上海、湖南化工分公司供貨的名義,私開物資調撥單,先后十次將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和江蘇省分公司存放在句容縣礦山機械廠倉庫內(nèi)的進口高壓聚乙烯32.75噸(其中地腳料3噸)、低壓聚乙烯23噸、聚丙烯地腳料2噸、冷軋薄板155.194噸,直接或經(jīng)他人轉手銷售給泰縣工藝美術廠、泰縣姜堰鎮(zhèn)新華建材電控設備廠、泰縣楊泰塑料廠、句容縣礦山機械廠、南通制桶廠等單位,價值計人民幣1019093.4元,仲開龍獲得贓款900498.4元。
1989年7月,被告人仲開龍利用進口冷軋薄板價格調整的機會,采取“一貨兩票” 的手段,侵吞銷貨差價款人民幣90600.22元。1988年12月16日,被告人仲開龍以支付運費為由,私填匯單將本公司人民幣24750元電匯到上海“山西貿(mào)易公司綜合服務部”,仲開龍挪用此款至案發(fā)前未歸還。
1988年,被告人仲開龍還利用職務之便,為句容縣礦山機械廠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該廠賄賂的人民幣5000元。綜上所述,被告人仲開龍貪污、挪用國家財物價值計人民幣1134443.62元,獲贓款人民幣1015848.62元;受賄5000元。案發(fā)后,仲開龍能主動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xiàn),并協(xié)助檢察機關追繳贓款贓物計人民幣72萬余元。仲開龍還揭發(fā)檢舉了句容縣礦山機械廠變賣、挪用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和江蘇省分公司放在該廠倉庫內(nèi)的進口物資價值人民幣40余萬元,經(jīng)查證屬實。但該廠的行為屬單位挪用性質,不構成犯罪,仲開龍的檢舉尚不構成立功。
【審判】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仲開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盜賣國家物資,侵吞巨額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不退還,應以貪污論處;為他人謀利益而收受賄賂,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仲開龍貪污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據(jù)此,該院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一百五十五條、第
一百八十五條、第
五十三條第一款、第
六十四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guī)定》第
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第
三條第一款、第
五條第一款、第
十二條的規(guī)定,于1992年2月24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仲開龍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贓款人民幣5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后,仲開龍不服,以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檢舉揭發(fā)犯罪線索未予從寬處理為理由,提出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過二審審理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仲開龍的定罪量刑均是正確的,適用法律并無不當。被告人檢舉揭發(fā)的基本事實雖能成立,但鑒于其所犯罪行特別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其上訴理由不予采納。該院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于1992年12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將本案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本案期間,仲開龍完成了其在被關押過程中著手進行的漢字信息處理研究項目,編寫出作為其研究初步成果的《全息中文碼》。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送有關權威部門進行鑒定,與會專家一致認為該研究成果在編碼方法上有創(chuàng)新,具有發(fā)明價值,并且在易學、易用方面具有優(yōu)勢。如能創(chuàng)造條件進一步優(yōu)化,可以做到商品化并在社會上推廣應用。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過復核認為,一、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仲開龍貪污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本應嚴懲,但鑒于其在關押期間所寫的《全息中文碼》經(jīng)鑒定在編碼方法上具有發(fā)明價值,且歸案后能主動坦白全部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xiàn),尚不屬判處死刑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據(jù)此,該院于1993年12月1日依法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中對仲開龍貪污罪的量刑部分。
二、被告人仲開龍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最高人民法院還致函要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面,建議勞改部門為仲開龍創(chuàng)造一定條件,讓其繼續(xù)從事《全息中文碼》的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