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是關于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法制度則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產權人的利益。而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法的保護領域愈發擴張,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已不能解決當下的社會問題。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將網絡知識產權這一概念帶入了人們的視野。
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了產業產權和著作權,傳統的著作權保護受出版的限制較好控制;但是網絡技術的發展在資源共享更加快捷的同時,也為網絡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帶來了難題,這主要是新科技對于傳統文化的沖擊以及關于網絡著作權保護的法律制度還未完善。網絡技術發展迅猛,法律制度與現實矛盾的差距使得互聯網上出現的問題越發嚴重。
網絡著作權的侵權類型
2012年,知名作家韓寒以侵犯著作權為由起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在起訴中韓寒聲稱,有許多網友在百度文庫這一平臺上上傳了他的作品,在多次致函百度公司而未果的情況下,以侵犯著作權訴百度公司要求立刻停止侵權賠償損失。這不是第一起也不是最后一起關于網絡著作權的案件。
由于網絡技術的發展,不同于傳統的著作權侵權,網絡著作權侵權的維權更加困難。不僅僅是界定著作權人、侵權人和侵權行為本身困難,舉證本身也由于網絡信息傳播迅速、易于刪除和修改顯得尤為不易。
對于現實中出現的各種侵權行為可分為以下類型:未經許可,擅自將網絡作品通過傳統媒體進行傳播;未經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已發表的作品通過網絡媒體進行傳播;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網絡作品通過網絡媒體轉載、傳播;網絡鏈接隱形侵權。因此,針對網絡著作權保護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加強完善關于網絡著作權的法律制度,以更好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三大措施保護網絡著作權
對于網絡著作權的侵權保護措施,筆者認為主要應當從刑事救濟、民事救濟以及行政救濟三個方面進行完善:
一、刑事救濟。我國通過了《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明確規定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并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侵犯軟件著作權的刑事責任以及對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作了詳細規定。在我國刑法中,對著作權的保護有“侵犯著作權罪”的罪名,但是在實踐中,行政執法人員多實行“以罰代刑”,即對犯罪行為只追究行政罰款,而極少數移送至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而由于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問題出現的時間較短,我國的刑法規定仍然還有許多空白之處。從刑法特殊保護知識產權程度的缺陷上講,著作權的刑法保護基本限定在復制權、發行權和美術作品的署名權,而《著作權法》則對著作權規定16種具體的權益,還規定了兜底性的“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而《著作權法》第47條明確規定了八種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而侵犯著作權罪實際上僅制裁其中四種,并且還是部分制裁,例如,《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侵害署名權的行為,在刑法的侵犯著作權罪中則被限定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即刑法僅保護美術作品的署名權。
當前,我國刑法對于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懲罰力度在不斷加大,從發布的司法解釋來看,對著作權犯罪要求的數額在不斷減少,而能最大程度上保護著作權的刑法救濟則是監禁與罰款,相信隨著社會發展,我們的刑法制度能夠給予網絡著作權最大的保護。
二、民事救濟。在民事救濟中,最常采取的措施是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以及賠償損失。在韓寒訴百度公司的案件中,韓寒是以“侵犯著作權”向受理法院提出起訴的,而在請求中也要求對方停止對自己著作權的侵害并且賠償損失。賠償額度的確定可以參考《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賠償數額確定的方法是:“依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違法所得均不能確定的,法院依照侵權行為情節判決5萬元以下的賠償?!?/p>
在我國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中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庇纱丝梢?,我國在民法方面對于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有法可依,而具體的條款還需不斷地補充。
三、行政救濟?,F實的網絡侵權中常常會涉及到侵權人的行政責任,例如對銷售盜版圖書行為,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8條、19條規定了網絡侵權人的行政責任,例如第19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網絡技術在為我們的生活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為我們的傳統文化、法律制度和權益保障帶來了強烈的沖擊。而飛快發展的網絡技術與現實問題的脫節使得網絡著作權人維權愈發困難。因此,網絡著作權立法中的空白必須要由強有力的法律制度進行填補。相信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法律也會不斷的進步,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會隨著時間的發展更趨于完善和合理。(李卿圓)
來源: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