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原告桂某主張未收回貨款,被告李某手持欠條原件抗辯已銀貨兩訖。因原告桂某在向被告李某追討貨款期間,曾委托討債公司代為追討,并將欠條原件交付討債公司代管,如今討債公司已人去樓空。原、被告之間雖存有合法之“債”,但法院在嚴格審查證據和相關事實后,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桂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被告李某在原告桂某處購買一批水表,因未能足額支付貨款,被告李某向原告桂某出具一份欠條,載明:今欠到桂某66,000元,于2016年春節之前結清,逾期按月息2分賠償。后原告桂某多次向被告催討未果,于2018年11月1日委托某商討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代其向被告李某催討該筆貨款。在討債公司上門時,被告李某通過電話的方式向原告桂某確認其是否委托討債公司收債,經原告桂某確認后,被告李某向討債公司支付欠款并取得欠條。原告桂某一直未收到該筆貨款,遂到討債公司了解進展,發現該公司已經關閉。為維護自身權益不受侵害,原告桂某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處。
法院認為,合法的買賣合同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債務人負有清償貨款的義務。原告基于買賣合同要求被告償還欠款及支付利息,被告抗辯該筆貨款已經清償并提供欠條原件予以佐證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屆滿時,原告仍未能提供證據佐證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尚存在,故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本案由于債權人證據意識淡薄導致其維權之路漫漫。借此,法官提醒和告誡債權人:妥善保管債權憑證,尋求正規途徑維權。切莫輕信及委托非正規機構進行債務催討,否則會面臨極大風險,不僅自身合法權益難以得到維護,甚至可能遭受更大的損失。若遇到債權債務問題時,可通過以下方式解決:1.自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2.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調解組織調解;3.委托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協助催討;4.根據與債務人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6.申請訴前保全督促債務人清償,輔之以訴訟。簡而言之,手握有力證據,走合法維權之路,才能有效避免合法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