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萬水萍: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漢族,現住北京市昌平區新世紀公寓D樓1704好,系興和縣檢察院職工,與原告劉雅靜、劉雅楠系母女關系。
原告劉雅靜,女,1995年6越18日生,漢族,現住址同萬水萍住址,系死者劉平長女。
法定監護人萬水萍,劉雅靜母親。
原告劉雅楠,女,2007年6月6日生,漢族,現住址同萬水萍住址,系死者劉平次女。
法定監護人萬水萍,劉雅靜母親。
原告吳桂華,女,1945年4月8日生,漢族,現住內蒙古烏蘭察布市興和縣城關鎮,系死者劉平母親。
被告渠振福,男,41歲,漢族,現住內蒙古烏蘭察布市興和縣城關鎮聯通營業廳小區門市部,個體戶。
被告門德強,男,42歲,漢族,現住興和縣城關鎮福瑞街民樂巷35號,系興和縣五一鄉財政所干部。
被告湖南省瀏陽市太平橋三豐花炮廠。
法定代表人譚光明,該廠廠長。
2007年2月17日劉平托其內弟萬水應,楊曉寧等二人去渠振福、門德強煙花爆竹專賣店購買煙花爆竹,并兩次拉回6寸禮花彈52枚,該包裝箱只有英文“中國制造字樣”,無生產廠家、產品合格證書及明顯的警示提示標識,禮花彈上僅有很小的警示標示及燃放說明。2007年2月17日19時,劉平在燃放禮花彈時,禮花彈爆炸致劉平顱腦損傷死亡。2007年2月19日興和縣公安局委托烏蘭察布市正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確認劉平系禮花彈爆炸致其顱腦損傷死亡。為此,萬水萍、劉雅靜、劉雅楠、吳桂華以產品責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2007年2月被告多次給原告萬水萍丈夫劉平打電話,要求購買他們的花炮,2007年2月17日,被告仍舊給劉平打電話,要求不變,2007年2月17日下午劉平托人去二被告渠振福、門德強的煙花爆竹專賣店高買禮花等,專賣店的柜臺上根本沒有擺放著準備賣給劉平的禮花及禮花彈,后由被告門德強領到原糧油加工廠原煤的倉庫內取貨,隨即被告將貨搬到自備送貨的三輪車上,送到曹利小區劉平家門口,當晚十八點五十六分左右,劉平燃放禮花彈時,禮花彈爆炸擊中原告萬水萍丈夫劉平的頭部,送往醫院時已經死亡。經興和縣公安局委托烏蘭察布市正原司法鑒定中心做了司法鑒定,結論為“死者劉平系禮花彈爆炸致顱腦損傷死亡”。該產品事故的發生,給原告的經濟和精神造成了極大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出售不合格禮花彈致原告丈夫劉平死亡及劉平生前被扶養人的各種費用,共計人民幣一百零一萬二千八百三十三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渠振福、門德強辯稱,原告陳述事實不真實,是劉平打電話要求購買禮花類煙花爆竹。被告不清楚其購買哪種,所以只能讓其去庫房選購后才將貨拉走,出事后原告親屬清理了現場,不能確認造成死亡就是被告出售其禮花所致。劉平死亡不是由于產品的質量所造成的,造成劉平死亡的原因是劉平違反燃放操作規程所致。被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產品供貨商為三豐花炮廠,被告作為銷售商已經指明了供貨企業,而且不是由于答辯人的過錯造成產品缺陷,在銷售時已經向購買者進行了警示壽命,造成后果應當由劉平負擔。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原告請求賠償標準依據北京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告三豐花炮廠辯稱,一是本案追加三豐花炮廠為被告訴訟主體不適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因產品質量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損害的,受害者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選擇誰為被告是原告的權利,本案被告渠振福、門德強沒有權利申請法院追加答辯人為被告參加訴訟。人民法院也不應當違背原告的意愿追加答辯人為被告。二是受害人劉平之死,沒有證據證明是被答辯人生產的花炮炸死的,沒有提供現場勘驗報告及殘留物品,只提供劉智證言,缺乏真實性,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劉平是被那個廠家生產的何種產品禮花炮炸死。答辯人沒有禮花彈生產線,也沒有賣過禮花彈,6寸禮花彈屬A級產品,答辯人的生產營業范圍只能是B,C,D級煙花產品,根本無法生產A級禮花彈.興和縣公安機關扣押物品6寸禮花彈無廠家,產地標識,僅有英文標識和燃放說明,無法證明該產品是答辯人生產的.本案僅有被告渠振福的陳述和發貨清單說明答辯人賣過6寸禮花彈給被告渠振福,二被告渠振福陳述是不真實的,發貨單上沒有公章和簽字,三是本案是一起違法銷售,違法燃放引起的悲劇,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標準>規定,6寸禮花彈屬于A級產品,只能由專業人緣燃放,同時還規定,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禮花彈,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有專業人員燃放的禮花彈,零售經營著不得銷售.渠振福,門德強違法上述規定,將只能由專業人緣燃放的煙花爆竹A級禮花彈出售與被害人,又被受害人違規操作燃放致其被炸身亡,應當由其承擔民事責任.答辯人既不是生產者也不是產品的銷售者,對受害人的死亡后果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審判:
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湖南省瀏陽市天平橋三豐花炮廠營業執照、銷售許可證及經營范圍只允許經營、生產國家標準B、C、D類煙花。2004年10月24日與被告渠振福簽訂合同后,組織貨源于2004年12月28日將不允許自已經營的6寸禮花彈10件一同送往渠振福批發部,實屬超范圍經營,而且沒有盡到驗明標識以及警示提示的責任。三豐花炮廠供貨6寸禮花彈且運輸到渠振福門市部,違反國家規定。違法銷售“三無產品”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渠振福、門德強以其為供貨商為由,申請追加其為被告,符合法律規定,對其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被告渠振福、門德強同樣違反國家規定,超越經營范圍將A級6寸禮花彈出售與非專業燃放人緣,沒有盡到驗明標識、安全使用期限等責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于其抗辯劉平的死亡是因其違反操作規程所致,應由其責任自負的理由,由于產品質量致人身損害實行的是嚴格責任,且無證據證明劉平燃放時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對其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被告門德強抗辯自己受雇渠振福從事工作,因其是銷售本案禮花彈的聯系人,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屬于受雇人,其不承擔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萬水萍的丈夫劉平因系興和縣檢察院職工,其死亡賠償金應按受訴地法院標準執行。原告萬水萍、劉雅靜、劉雅楠、吳桂華主張以北京市常住人口即北京市2006年人均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標準,原告提供北京市昌平區城北街道一街居委會的證明,其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應為北京市昌平區,但原告萬水萍系興和縣人民檢察院職工,不具有法律規定的被扶養人的資格,對其主張賠償生育次女五年期間的生活費,因國家規定生育期間不減少工資,其請求于法無據,其請求不予支持。原告劉雅靜、劉雅楠隨其母親在昌平區居住、上學、生活,有居委會證據證明,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按北京居民人均標準主張賠償的請求,應予支持。原告吳桂華的戶籍為興和縣城關鎮,其不在北京長期居住,又有四個子女,只能按四分之一份額適用受訴地賠償標準進行計算賠償額,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三十六條、四十條、四十二條,四十四條,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參照《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湖南省瀏陽市太平橋三豐花炮廠給付原告萬水萍死者劉平死亡賠償金10358×20年為207160元;喪葬費9235元;合理費用支出(住宿費1000元;出診費500元;誤工費1000)為2500元,鑒定費3000元。二、被告湖南省瀏陽市太平橋三豐花炮廠給付死者劉平被扶養人長女劉雅靜生活費14825×6年為88950元;被扶養人劉雅楠是生活費14825×18年為266850元;被扶養人死者劉平母親吳桂華生活費7667×19年×25%為36418元.三、被告湖南省瀏陽市太平橋三豐花炮廠給付原告萬水萍、劉雅靜、劉雅楠、吳桂華等精神撫慰金五萬元;四、以上給付共計六十六萬四千一百一十三元。被告渠振福、門德強承擔連帶責任。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一萬三千九百一十六元由被告湖南省瀏陽市太平橋三豐花炮廠負擔,被告渠振福、門德強負連帶責任。
評析:
本案是由于產品責任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爭議的焦點是死者的死亡和所購產品的質量是否有因果關系,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
一、生產者和銷售者的連帶責任。
消費者因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缺陷遭受人身、財產損害時,生產者和銷售者應承擔連帶責任。這是缺陷責任與瑕疵責任的重大區別。其含義是: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商品的生產者求償,也可以向銷售者求償,一方賠償后,如果最終責任屬于另一方,其有權向另一方追償。原告是該產品缺陷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要求賠償。生產者應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商品的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符合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和經營者均應承擔賠償責任。我國產品質量法則對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缺陷責任分別做了不同的規定。產品責任侵權糾紛,產品的生產者應承擔嚴格的舉證責任,生產者只有證明其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才能免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生產者能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而對于銷售者,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本案中涉案商品是花炮,屬于《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特殊商品,對于特殊商品,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在本案中被告湖南省瀏陽市三豐花炮廠超范圍經營,生產的產品屬于“三無”產品,且其沒有舉出免責事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另兩個被告作為花炮的銷售者,超越經營范圍,將禮花彈出售于非專業燃放人員,也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產品質量法》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由于湖南省瀏陽市三豐花炮廠超越經營范圍,將禮花彈銷售與渠振福及門德強的門市部,而渠振福,門德強又將“三無”禮花彈銷售與沒有燃放資格的死者劉平,渠振福,門德強沒有盡到驗明商品的義務,存在過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32條規定了產品侵權責任的賠償項目,包括人身傷害賠償、財產賠償和其他賠償。人身傷害賠償,該條規定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撫恤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另外,對于缺陷產品致害的精神損害賠償,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撫恤金的規定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