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一”兒童節前夕,嘉興法院開展“與法 童 行 呵護成長”法治宣傳教育活動,通過發布典型案例、送法進校園、開展模擬法庭、選任優秀法官擔任法治班主任等方式,引導孩子從小培養法律意識、規則意識,做遵紀守法、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合格小公民,增強風險識別和防范的能力,保護自己不受侵害。



6月1日,中院組織干警來到新居民子女學校 藍天小學,在結對班級開展“守護紅船心向黨 童心飛揚映芳華”主題班會,為孩子們送上節日禮物和關懷,在歡聲笑語中陪伴他們度過兒童節。
南湖法院舉辦第三期青春會客廳,組織多名青年干警走進校園開展以“學史明理 尚法崇德”為主題的溫暖童行活動。

秀洲法院組織秀洲實驗小學學生來院旁聽案件、參觀羈押室。手銬、腳鐐、電警棍 面對各式各樣警用器械,同學們都露出了好奇的目光,也不禁感嘆道“可不能違法犯罪呀”。
平湖市實驗小學教育集團103班的37名學生在家長和老師的帶領下來到平湖法院,參加“與法同行 共護未來”開放日活動。

海鹽法院開展“守護少年未來”開放日活動,邀請10組家庭17位小學生以“少年法庭體驗官”的身份走進法庭,“零距離”感受法律的莊嚴與司法的溫度。

日前,一起制造、運輸、販賣毒品的刑事案件在海寧法院開庭審理。孩子的父親成了在押犯,母親則取保候審,而且把六歲的孩子也帶到了法院。于是,海寧法院法警大隊協警張夢潔充當起了“臨時媽媽”。

嘉興中院選取近年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六個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呼吁全社會形成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
1
遺棄唐氏綜合癥患兒
父親被判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化名)的兒子小徐(化名)患有唐氏綜合癥。2020年4月,被告人徐某認為自己無力撫養患兒,駕車將六歲的小徐從家中帶出并遺棄在異地,后駕車返回。小徐被路人發現并報警,最終由徐某領回繼續撫養。平湖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遺棄患有嚴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幼子,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遺棄罪,鑒于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年幼、患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幼兒,更需要家人的溫暖和悉心照料。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以生活壓力大,妻子患有抑郁癥,本人帶著幼兒無法正常工作為由,將年僅六歲的唐氏綜合癥患兒遺棄在車來車往的馬路邊,給幼兒生命造成嚴重威脅,其行為已構成遺棄罪。平湖市人民法院在認定被告人徐某構成犯罪的同時,考慮到徐某案發后能主動將患兒領回繼續承擔撫養義務,從最大限度保護未成人利益的角度,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2
保姆失職致嬰兒重傷
法院判決保姆全額賠償
【基本案情】
李某(化名)受小秦(化名)父母雇傭,負責照看6個月大的小秦。一天,李某上廁所時將6個月大的小秦獨自橫放在三面蚊帳、一面無遮擋的床上。隨后,小秦從床上摔落,嚴重受傷,花費醫療費40萬余元。小秦父母起訴李某至海鹽縣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將6個月大的小秦單獨放置在無欄桿的床上,又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秦某受傷具有主觀過錯,應對秦某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雇傭保姆照顧嬰幼兒,已經成為越來越多家庭的選擇。但是,一些保姆責任心不強,可能會給嬰幼兒造成不同程度的身心傷害。本案的裁判再次提醒負責照看嬰幼兒的保姆,務必盡到審慎、勤勉的注意義務,如因自身過錯致使嬰幼兒遭受人身損害的,保姆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
孩子在幼兒園受傷
法院推定學校過錯全額賠償
【基本案情】
五歲的小宋(化名)就讀于某幼兒園中班。一天,老師組織小宋所在的班級進行戶外活動?;顒拥倪^程中,小宋不慎從活動設施上跌落受傷。小宋被送往醫院就診,經診斷為肱骨骨折。海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本案中,學校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經盡到足夠的管理職責,因此法院判決學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年齡尚小的幼兒,他們在幼兒園、學?;蚱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究竟誰承擔責任?現行法律采用的是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即推定學校和教育機構存在過錯,目的是讓教育機構提高注意程度,嚴格管理職責,最大限度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我們也呼吁家長們在日常生活中充分履行監護人的職責,強化孩子的自我保護意識,推動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共同發展。
4
逼迫未成年子女從事違法活動
法院撤銷監護權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10月,未滿十六周歲的小美(化名)被母親張某(化名)逼迫從事違法活動,導致小美身心受到嚴重傷害。張某被嘉善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判決生效后,小美及其父親未主動申請撤銷張某的監護人資格,但由于該案屬于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經嘉善縣人民檢察院建議,嘉善縣婦聯作為有監護資格的組織向法院提出申請,嘉善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銷張某監護資格的判決。
【典型意義】
監護侵害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以及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為。對于監護人因對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被刑事處罰的案件,依法應當在后續的民事案件中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家庭本是未成年人的安全港,在本案中卻成了花季少女受到侵害的“傷心地”。對待嚴重不負責任的父母,撤銷監護人資格且有現實意義。當某些監護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長時,就應當作出調整,保障未成年人能夠得到更為合適、健康的成長環境。
5
撫養費金額已不適應當前生活水平
法院判決調整
【基本案情】
12周歲的小裘(化名)為智力殘疾人,經法院判決跟隨母親生活,父親每月承擔撫養費300元。此后,父親未足額支付撫養費。小裘訴至法院,要求父親支付拖欠的撫養費、醫療費等,并請求將每月生活費增加至2000元,今后的教育費及醫療費用由父親承擔一半。因涉及特殊兒童的權益保護,此案由平湖市檢察院支持起訴。平湖法院審理認為,小裘父親拖欠撫養費13300元事實清楚,應當立即支付。另外,小裘系智力殘疾人,相比普通人也需要更多的關愛與照顧,同時意味著可能會產生較多的醫療費及教育費。結合本地實際,原離婚判決確定的撫養費標準較低,一審綜合考慮小裘父親收入情況,判決其每月承擔小裘生活費900元,并承擔小裘今后50%的醫療費、教育費。
【典型意義】
離婚家庭因未成年人扶養費問題產生糾紛較為普遍。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后,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離婚判決確定的撫養費標準相對于現在的生活水平,已經顯然過低,不足以維持本地實際生活所需。法院根據未成年人的實際情況,并考慮未成年人父親的收入水平,調整了撫養費數額,有利于其更好地成長。
6
母親亡故父親判刑
法院判決變更監護權人
【基本案情】
王某(化名)與陳某(化名)于2018年3月協議離婚,約定5歲的女兒小王(化名)由父親王某撫養。9月,夫妻因情感糾紛發生爭執,王某將陳某扼頸致死,被判處無期徒刑。案發后,小王由爺爺老王實際撫養。2019年,因小王就讀小學需要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老王向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為了充分保障小王的權益,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支持起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小王的外祖父母也表示想要擔任監護人,法院綜合考慮監護人的身體狀況、經濟條件及與未成年人生活上的聯系等因素,充分聽取各方意見,最終決定將監護權人由王某變更為老王。
【典型意義】
“監護缺失”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因下落不明、身體疾病、意外死亡、被長期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導致無法對未成年人實施監護或無法有效履行監護職責的情形。現實生活中,“監護缺失”的情形屢見不鮮。及時變更監護權,依法合理確定監護人,既穩定了家庭關系,又更充分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嘉興法院全面成立“未成年人審判工作室”(點擊圖片閱讀)

審核丨田舍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