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中院對濫用管轄權異議的常熟市某建筑有限公司開出10萬元罰單。是怎么回事?
案情簡介
蘇州中院在審理涉常熟市某建筑有限公司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時發現,自2018年3月以來,常熟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作為上訴人,先后向蘇州中院提起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14件。一審中,常熟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均提起管轄權異議,均認為其與原告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原告將其列為被告混淆法律關系使案情復雜,要求將案件移送蘇州中院審理。常熟市人民法院均裁定駁回其管轄權異議,后常熟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均以上述理由提起上訴,蘇州中院二審均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蘇州中院審查認為,民事訴訟應當秉持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誠實行使自己提起管轄異議的權利。常熟市某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被法院裁定駁回后,又就同類其他案件反復提出管轄權異議,企圖拖延訴訟時間,屬于濫用管轄權異議,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浪費了司法資源,且客觀上妨礙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開展,遂決定對常熟市某建筑有限公司罰款10萬元。
罰款決定書送達后,常熟市某建筑公司已“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并在規定時限內繳納了罰款,但同時提起復議申請。發稿前,小編了解到,日前江蘇高院已作出裁決,駁回常熟市某建筑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了蘇州中院的處罰決定。
法官說法
管轄權異議本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但由于法律規定過于原則和寬泛,導致當前司法實踐中出現一些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的現象,甚至有當事人將每案必提管轄權異議作為一項“應訴策略”,以此達到拖延訴訟時間、增加對方當事人訴訟成本等目的,既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又極大地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更擾亂了誠信訴訟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常熟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就同類案件以相同理由反復向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企圖拖延訴訟時間、干擾或阻礙訴訟進程的主觀惡意明顯,屬于濫用管轄權異議行為。為保障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得以貫徹落實,敦促當事人正當行使管轄權異議權利,引導誠信訴訟秩序,根據常熟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性質、情節、影響,并綜合考慮其后面13起案件共計320余萬元的訴訟標的額,最終決定對常熟市某建筑有限公司的濫用管轄權異議行為罰款10萬元。
指導意見
為防范和懲戒濫用管轄權異議行為,規范當事人合法行使訴訟權利,保障人民法院依法高效審理案件,維護訴訟秩序,營造良好法治環境,蘇州中院制定了《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防范和懲戒濫用管轄權異議行為的若干意見(試行)》。
《意見》明確了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審查的若干情形:當事人對發回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提起的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對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提起的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對其他人民法院裁定移送管轄的案件提起的管轄權異議;被告未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起的管轄權異議;第三人或其他不適格主體提起的管轄權異議;反訴被告對反訴提起的管轄權異議,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的除外。
《意見》明確了應認定為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若干情況: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后,又就同類其他案件反復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撤訴后就同一法律關系再次提起同類訴訟時,被告又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被告在管轄權異議中作虛假陳述、偽證、隱匿證據的;被告明確表示其提出管轄權異議是以拖延訴訟時間為目的的。其他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以拖延訴訟時間為目的的管轄權異議。
《意見》明確了人民法院可依職權對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行為人予以罰款、拘留。同時還創設了誠信釋明機制,即承辦案件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認為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明顯不成立且可能存在上述“濫用管轄權異議”情形的,可通知申請人到法院接受法律釋明,告知其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理由、本院具有管轄權的事實與法律依據以及濫用管轄權異議權利的法律風險。該制度設立的初衷是,希望通過法官的充分釋明,讓當事人認識到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法律風險,從而撤回管轄權異議申請。當然,如果申請人堅持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裁定。裁定后,認定為“濫用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依職權對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行為人予以罰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