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顧

2019年12月1日下午,桐鄉市犬只收容站工作人員在桐鄉市梧桐街道某小區附近發現一條自行出戶的比特犬(屬于嘉興市禁養犬只),遂進行捕捉并收容。后經桐鄉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調查確認,2018年10月,飼養人周某開始在市區范圍內飼養這只比特犬,并在《管理條例》施行后,仍繼續在上述小區違規飼養該犬只。2019年9月13日,桐鄉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向其送達了《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但周某仍未改正違法行為。

現場捕捉
2019年12月5日,桐鄉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向周某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周某以書面形式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表示愿意接受處罰,但希望能將比特犬歸還給他,并帶回老家四川飼養。桐鄉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經研究,認為周某明知比特犬為禁養犬且已收到整改通知書,但未及時改正,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最終讓比特犬自行出戶,情節較為惡劣,故對其提出的歸還犬只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周某的行為已違反了《嘉興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除輔助、導盲、導聽等需要外,禁止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大型犬”的規定,已構成飼養烈性犬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處罰。根據規定,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故桐鄉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沒收飼養的烈性犬(比特犬),罰款500元的處罰決定。 法院經審查,上述處罰符合法律規定,遂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法官提醒




西藏獒犬及其他獒犬類;德國牧羊犬;羅威納犬;圣伯納犬;大丹犬;高加索山犬;伯恩山犬;阿富汗獵犬;牛頭梗;英國斗牛犬;拳師犬;尋血獵犬;靈緹犬;美國斯塔福梗;日本土佐犬;馬犬(馬里奴阿犬);杜賓犬(篤賓犬);比特犬;杜高犬;意大利卡斯羅;威瑪獵犬;莢國馬士提夫;菲拉 巴西里羅犬;紐芬蘭犬;波音達獵犬;川東獵犬;荷蘭毛獅犬;馬洛昆斗牛犬;中亞牧羊犬;西班牙斗牛頭梗;愛爾蘭雪達犬;紐波利頓犬;比利牛斯獒犬;凱利藍梗;含有上述犬只血統的雜交犬。

南湖區:建設街道、新興街道、新嘉街道、南湖街道、解放街道、東柵街道轄區以及七星街道三環以內區域,科技城(大橋鎮)轄區老07省道、三環東路、新07省道和60高速以內區域。
秀洲區:新城街道、高照街道行政區劃范圍以及受委托托管區域(金盛花苑、嘉興南洋職業技術學院)。
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全部行政區域。
各縣(市)養犬重點管理區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每一戶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養一只。
1.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
2. 醫療機構、教育機構、金融機構、封閉式景區、綠道以及少年兒童活動場所;
3. 圖書館、博物館、城市展覽館、體育場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場所;
4. 賓館、商場、餐飲場所、室內農貿市場;
5. 公交車、客運汽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車室;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前款規定之外的區域,管理方有權決定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但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志。

根據《嘉興市養犬管理條例》十四條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戶;
(二)犬吠影響他人時,應當即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在小區樓道、樓頂、房頂、綠化帶等公共區域以及單位集體宿舍、開放式陽臺、城市綠地飼養犬只;
(四)不得遺棄、虐待犬只。

根據《嘉興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戶外攜帶犬只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戴犬牌;
(二)使用兩米以內的束犬繩(鏈)牽領犬只,或者懷抱、裝入犬袋犬籠,必要時采取收緊束犬繩(鏈)等防止傷害他人的有效措施;
(三)不得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攜帶;
(四)攜帶犬只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應當避開高峰時間并主動避讓他人;
(五)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
(六)即時清除犬只糞便;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單位飼養的大型犬、烈性犬應當圈(栓)養。犬只的活動不得超出其使用區域,因登記、免疫、診療等正當事由需要戶外攜帶犬只的,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