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顧
張某與王某均系某小學學生,2019年4月24日,王某搬倒足球架將張某砸傷,張某在松原市寧江區某醫院治療56天,醫院診斷為:右手1、2、3、4掌骨骨折,右手第1掌骨骨骺損傷,花費醫療費5847.22元。期間,王某的監護人墊付醫療費5000元。張某監護人認為,學校的教育設施及安裝不穩固,不符合規定的安全標準,學校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學校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王某的監護人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損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鑒定費共計35778.1元。王某及王某監護人、寧江區某小學和保險公司對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
張某、王某均系某小學在校學生,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張某被王某搬倒的足球架子砸傷,某小學未盡到管理、保護職責且未能排除教育設施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王某對事故的發生具有主要過錯,因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考慮到張某、王某的年齡及事件的過程,結合案情,法院認定王某監護人承擔60%的民事責任,某小學承擔40%的民事責任。關于某保險公司的責任承擔問題,本案屬于侵權之訴,原告不能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故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責任。結合各方在本案中承擔民事責任的比例,法院認定王某監護人應負擔15626.86元,某小學負擔13751.24元。對張某主張多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王某監護人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賠償張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5626.86元。寧江區某小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賠償張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3751.24元。某保險公司松原市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官釋法
校園安全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需要多方攜手共建。學生家長作為監護人,要盡到對孩子的監護責任,增強孩子的自我保護意識。學校作為教育管理機構,在為學生傳授知識的同時,也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只有通過家庭、學校及社會的共同努力,才能減少校園安全事故的發生,為學生打造良好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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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寧江法院
文字:于海洋
校對:閆利財 韓爽
審核:李磊
編輯:崔蒼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