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從2020年至今我市兩級法院
審理的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
篩選了2起典型案例,
并邀請法官以案說法。
一起來看看吧!
01
在地下車庫玩耍
他們爬到了轎車車頂
小陳和小李同住市區某小區,因年齡相仿,經常在一塊兒玩。2020年9月3日晚,7歲的小陳和6歲的小李結伴來到小區地下車庫玩耍,并爬到一輛黑色小型轎車車頂,造成轎車表面多處劃傷。
事后,轎車車主劉某對車輛進行了維修,花費1280元。然而,小陳和小李的家長拒絕賠償。由于公安部門調解未果,2020年11月,劉某訴至魏都區人民法院,要求兩個孩子的父母賠償損失并賠禮道歉。2020年12月,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

法官說法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
本案中,小陳、小李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共同侵權行為對劉某造成損害,難以確定責任大小,應當由其父母平均承擔侵權責任,且兩家互負連帶責任。
那么,兩個孩子及其家人是否應該賠禮道歉呢?因本案系一般的財產損害侵權案件,被告的侵權行為未對原告的身心、名譽等造成損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2020年12月底,此案宣判,小陳和小李的父母被判分別向原告連帶支付車輛維修費、打蠟費640元。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1
02
參加義務勞動
他不甚摔倒骨折
小鄭家住鄢陵縣,是一名小學生。2020年6月23日傍晚,12歲的小鄭參加班內組織的義務勞動,給花壇除草,不料被花壇邊的護欄絆住摔倒,致使左臂骨折及神經受損。意外發生后,小鄭先后在鄢陵縣人民醫院和河南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數萬元。
今年2月,小鄭的父母訴至鄢陵縣人民法院,要求小鄭就讀的小學賠償損失。立案后,該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小鄭進行傷殘等級等鑒定,結果顯示小鄭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小鄭參加班內組織的義務勞動摔傷致殘。作為教育機構,小鄭所就讀的小學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而小鄭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應當對其行為盡到注意義務,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調解結果】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因小鄭就讀小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平安校方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小鄭在保險名單內,故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學校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依法直接向小鄭賠付各項損失共計11萬余元。
完
策劃:呂玉峰
來源:許昌兩級法院
編輯:牛丹
審核:王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