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公司監事主要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擔任,那么,兼任監事的股東是否與該公司之間形成勞動關系?
案情概要
2016年春節后,朱某向蔣某某推介其友江某某的專利項目,經多次洽談,蔣、江、朱及管某商定共同開設公司,于同年4月26日設立,上述四人分別占股60%、30%、5%、5%,蔣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朱某某任監事,管某某任會計。公司設立后,朱某某利用私人關系并經其周旋,與蔣某某商量后一起參加了當年的江蘇省第二十八屆科普宣傳周活動,為該公司未來產品做宣傳。同年5月23日晚,蔣、江、朱三人在宴請介紹其公司參加宣傳活動的相關人員,宴畢離席時,朱某某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于次日凌晨死亡。同年9月5日,朱某某女為其申請工傷認定,人社部門以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為由中止了工傷認定程序,并告知其向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勞動關系。其女申請勞動仲裁未獲受理后涉訴。
法院認為
朱某某與公司并無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其未從該公司領取勞動報酬,與該公司沒有經濟上的依附性;其參與公司的相關活動,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股東的安排指派,完全由其個人意志支配,與公司不存在人身上的依附性;其為該公司付出勞動之目的,系為追求股東之利益,而非勞動者在公司安排下獲取勞動報酬的行為,故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裁判要旨
股東與公司形成的是投資關系,兼任的監事系作為一種公司治理結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并行使職權,并不受公司的管理監督,如其與公司之間并不具有勞動法意義上的人身、經濟組織從屬性,則與公司之間并不構成勞動關系。
法官寄語
股東與公司之間首先形成的是投資關系,具有監事身份股東并不必然與公司之間形成勞動關系。要確認其與公司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同樣應當適用勞動關系確認的一般標準,即應該根據其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是否向其提供基本勞動條件及支付報酬,雙方之間是否形成具有人身、經濟和組織上的從屬性等勞動關系本質屬性綜合認定。若股東雖具監事身份,但其活動不受公司安排指派,全憑個人意志,且就勞動報酬、期限、崗位等事項未進行約定,實際也未從公司領取勞動報酬而是以股利分紅作為獲益方式,與公司之間不具有人身、經濟和組織上的從屬性,則不能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因此,與他人合作設立公司時,各投資人應共同協商處理好其與公司間的關系問題,特別是針對需要同時任職于公司并形成勞動關系的股東,應按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完善相關手續,防止事后引發糾紛,影響公司經營和股東間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