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歸一事,一碼是一碼,根據《民法典》規定,業主不交水費,物業公司經多次催要無果可以停止供水服務,但是物業公司采取停止供暖的方式催交水費,這樣是不合理的!”5月25日,半截河法庭法官助理陳攀在談到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時說道。李某是許昌市東城區某小區內的業主,在2020年供暖季向物業公司繳納供暖費用時,物業公司以李某未交水費為由,拒收李某供暖費,后來雙方因此發生矛盾,物業公司把李某家中暖氣管道拆除一截,以至李某家中在2020年供暖季無暖氣可用。李某認為物業公司存在捆綁收費行為,遂將該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過程中,物業公司認為李某簽署了《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及承諾書》,其中規定了作為業主的原告應當履行的相關義務,包括在其使用水電之后,享受物業服務之后交納水費等,依照合同有權終止提供服務。
承辦法官司忠信在仔細研究案情后,認為物業公司所說與停止供暖并非關聯,且《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有明確規定,不得以捆綁供水、供暖來催繳物業費,并且物業公司私自將通往李某家的暖氣管道拆除,其行為嚴重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權益,對李某的生活帶來了一定的影響,應當承擔承擔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最后法院依法判決,該物業公司將通往原告李某家中的暖氣管道恢復原狀;該物業公司就其拒收暖氣費、拆除通往李某家中暖氣管道的行為向李某公開賠禮道歉,道歉信張貼于小區公示欄,連續張貼七日。這也是《民法典》實施以來,魏都區法院首例判決被告向原告公開道歉。

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業主并非惡意不交物業費或某項費用,而是物業的服務質量標準不能達到業主認可的水平,在過去,物業公司一般的做法就是以停水停電停止供暖的方式逼業主交費就范,但這無法解決雙方的根本矛盾。而隨著《民法典》的出臺實施,這一法條的確定,將會倒逼物業公司提高服務質量,大大減少雙方矛盾的惡性循環,同樣也會引導業主積極履行合同義務,這也是民法典中諸多重要價值取向之一。第六百五十四條: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支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支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第六百五十六條: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策劃:呂玉峰
文:宋帆 圖:網絡
編輯:牛丹
審核:王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