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履行將罰款100萬”法院發出“預處罰決定書”后,3300余萬元執行款及時到賬!
2020年3月30日,杭州中院執行法官江曉帆收到一筆到賬提醒——300余萬元執行款剛剛匯至法院執行款專戶!至此,一件執行標的額為人民幣3300余萬元的案件全部執行到位,一場耗時近40天的“執行拉鋸戰”圓滿告捷。
2020年2月20日,江曉帆承辦了一件案由為“債權人代位權糾紛”的執行案件,被執行人為山西省一家國有企業,目前經營狀況良好,執行標的為人民幣3300余萬元的應收賬款。
本來應收賬款到期后,直接扣劃,案件即可執結。誰知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被執行人告知杭州中院,涉案的應收賬款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扣劃,還聲稱其對本案的履行義務已完成。
法官立刻對此情況進行核實。經查,山西某中院受理的一起執行案件中,執行標的同樣是本案中的這筆應收賬款,但依照法律規定和相關程序規則,杭州中院的申請執行人對該筆款項有優先權。被執行人明知此情況,但在向杭州中院提交的財產清單中,并未如實報告該筆款項,屬虛假申報財產。
針對被執行人的上述行為,法官向其送達了“預處罰決定書”,限其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向杭州中院履行全部案款,逾期不履行的,將對其公司罰款人民幣100萬元,對其法定代表人拘留15天。
接到“預處罰決定書”后,被執行人態度有了明顯轉變,由之前的被動應付變為積極履行,并專門派遣了一組工作人員從山西驅車18小時來杭州匯報情況,表示愿意主動履行全部案款。
3月29日,杭州中院收到第一筆案款人民幣3000余萬元,第二天在雙方當事人核對完利息部分數額后,被執行人立刻將剩余案款如數匯入法院專戶,案件在“預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完畢。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還對其涉嫌“逃避執行”的行為手寫“悔過書”,表示今后一定不再犯類似錯誤。
疫情期間,一場涉及跨省執行的案件順利執結。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8條的相關規定,對于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等行為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9年12月,最高法院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中要求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影響,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本案中,對 “預處罰決定書”的應用,是杭州中院針對一些有履行能力但不自動履行,尤其是法律意識淡薄且不清楚執行措施的被執行人發出“懲戒預警”,既達到打擊違法、督促執行的目的,又兼具教育性和靈活性,做到懲戒性與實用性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