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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征繳社會保險費用是社會管理部門的職責,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金,無論欠繳社保費或者拒繳社保費,社會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征繳。這種爭議并非單純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
張某與某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合同后,被派遣至某公司工作,三方簽署協議書,張某與二公司解除派遣勞動合同和派遣協議,由某公司向張某支付96749元的經濟補償及其它補償。同日,張某與某公司又簽署補充協議,將補償款變更132223元。離職前年會上,張某獲得某教育基金獎,該將內容為承擔在職員工子女從獲得基金起至研究生畢業的全部教育費用。某公司與張某簽訂的協議中確定的補償數額未特別考慮張某獲得教育基金獎勵的問題。
某公司年會上設定某基金抽獎福利時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就已固定,張某在離職前已經享受了該項福利,后期屬于福利待遇的履行,張某不因喪失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身份而不再享受該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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