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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安全保障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罪犯彭某某、胡某將受害人董某某綁架,劫得手機和200余元現金后,用封箱帶捆住董。后二人將董帶至被告聚鶴酒店。胡某先行挾持董上樓,彭則辦理入住手續。服務員在登記時,沒有要求彭出示身份證件,而是用“劉華”的名字為彭辦理了入住酒店的手續。后,彭、胡二人繼續向董勒索錢財5000元后殺人滅口,并將尸體藏匿于酒店壁櫥內。公安民警在聚鶴酒店排查時未發現受害人董某某的尸體。次日,彭、胡二人再次溜進聚鶴酒店,取出董某某的尸體并拋尸于河流中。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旅店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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