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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被告阿兵與原告阿蕓經以男女朋友名義同居得知懷孕喜訊之后,阿兵向阿蕓坦白其已經結婚的事實,之后寫下了支付5萬元安胎費用的《保證書》,約定的時間到期后,阿兵拒不支付承諾的安胎費用5萬元。
非法同居的一方在被隱瞞真相的情況下,可以得到另一方承諾支付的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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