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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條 【扣押郵件、電報】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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