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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游泳館中身亡,安全保障義務如何認定
入住酒店意外墜樓身亡,酒店需要負賠償義務嗎?
摘要: 一、安全保障義務的概念和判定標準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規定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9日公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首次就安全保障義務作出較為全面的規定。依該《解釋》,安全保障義務人違反相關義務時,對第三人的直接侵權應承擔侵權補充責任。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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