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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依法規制國有企業的貸款通道業務,防范無金融資質的國有企業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無金融資質的國有企業變相從事金融業務,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否定其放貸行為的法律效力,并通過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等方式,遏制國有企業的貸款通道業務,引導其回歸實體經濟。
企業借貸約定違約金,能否要求放棄司法機關調整的權利?
雙方借貸關系不明,一方不提抗辯且仍來往,可以認定虛假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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