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認證
可以先瀏覽其他內容
隱藏同步進度關鍵詞:自由行 旅行社 合法權益 擔責 合同約定
長假出行,越來越多的旅游者更喜歡選擇旅行社的“自由行產品”,即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機票、代辦住宿、出售游覽項目或提供其他服務,不提供導游和領隊。
如果旅游者在“自由行”產品和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什么情形下,旅游經營者應擔責?什么情形下無須擔責?
1.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安排的酒店因失火致游客燒傷,應承擔違約責任——劉孝娟訴昆明康輝永信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旅行社以其要求的統一價款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等服務,雙方形成旅游合同關系。旅行社系旅游經營者,酒店系旅游輔助服務者。游客入住的酒店系旅行社安排,因酒店失火致游客燒傷,旅行社沒有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游客的人身損害進行賠償,賠償金額應扣除酒店已賠付的部分。
案號:(2015)昆鐵中民終字第19號
審理法院: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5-09-23
2.旅行社向游客提供了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無客運資質的旅游車輛,致使游客被車壓死,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吳焯平、郭兆雄、黎清群訴被告成都雅竹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旅游合同約定旅行社僅為游客提供旅游交通車輛,雙方仍構成旅游服務合同關系,旅行社應當為游客提供車輛安全保障。由于旅行社提供的客車不僅無客運資質,該車車主兼駕駛員還是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故旅行社作為旅游經營者,在履行合同時,向旅游者提供的交通車輛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致使游客被車壓死,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案號:(2014)武侯民初字第1299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7-06-17
3.旅行社對于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高風險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致使游客在活動中墜地身亡,旅行社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陳施宇訴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旅游者通過網絡訂購了由旅行社出售的“叢林飛躍”項目,該項目驚險、刺激,然而旅行社對于該產品所存在的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高風險未履行告知、警示的義務。實際服務提供者在人員配置或設備的使用及維護任一方面均未盡到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游客在進行“叢林飛躍”項目的活動中墜地,且該項目工作人員未能實施正確有效的救護措施,致使游客因搶救不及時而不治身亡,旅行社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案號:(2016)滬01民終8445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7-09-19
4.旅游公司未提供導游和領隊服務,不足以否定旅游公司為旅游經營者的認定,其因過錯致代辦護照損毀,影響游客的旅游行程的,應承擔主體責任——李某等與北京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自由行”旅游套餐本身即以旅游者享有較大的自由度為特點和優勢。旅游公司未提供導游和領隊服務、游客對旅游套餐內容享有一定自由選擇權,不足以否定該旅游公司為旅游經營者的認定,其因過錯致代辦護照損毀,影響游客的旅游行程的,應承擔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賠償損失等主體責任。
案號:(2017)京0105民初84525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8-05-24
5.旅游公司未對事發地點可能存在的危險向旅游者做出說明和警示,導致游客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滑到并摔落受傷,旅游公司和旅游者應各承擔事故50%的責任——蔣翠云與中國國旅(福建)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旅游者參加自駕游旅游團,對旅游行程安排具有較強的自主性,旅游公司僅提供食宿、景區門票、當地導游服務等項目。旅游者到達發生事故的景區后,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滑倒并摔落受傷。旅游公司未對事發地點可能存在的危險向旅游者做出說明和警示,未能積極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故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50%的責任,旅游者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未能合理控制風險致使意外事故發生,也應承擔事故50%的責任。
案號:(2014)榕民終字第605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4-10-22
司法觀點
“自由行”過程中旅游經營者的責任承擔
作為獨特的旅游方式,實踐中的“自由行”分為兩種,一種是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簽訂旅游合同,選定“機票+酒店”或者其他一兩項旅游服務;另一種是旅游者不與旅游經營者簽訂旅游合同,譬如目前廣泛興起的自駕車旅游,短距離的鄉村旅游(吃農家飯、住農家院,搞采摘活動),到上海看世博一類的文化商務旅游,大都是與旅行社無合同關系的“自由行”。本條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下同)調整的是前一種“自由行”法律關系。如果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沒有合同關系,在景區“自由行”過程中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依照本解釋第1條第4款的規定,參照適用本條解釋。
在“自由行”過程中,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將旅游經營者的責任界定在合理范圍內,不能一概由其承擔所有旅游風險。
第一,責任范圍由旅游合同確定,風險超出合同約定的范圍,旅游經營者免責。本條解釋堅持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將旅游經營者的責任限于旅游者選定的旅游服務項目范圍,亦即通常的“機票+酒店”,或者選定的其他服務項目的范圍。其余旅游環節由旅游者自行安排,在此期間發生的風險超出了旅游合同的范圍和旅游經營者的掌控,若由其承擔民事責任將引起權利義務的失衡,損害旅游經營著的合法權益,最終會影響旅游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實行有限嚴格責任制,旅游經營者為其違約行為承擔責任。在這一歸責原則下,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其他不可歸責于旅游經營者、旅游經營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外,只要發生違約事實,旅游經營者就要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條解釋規定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承擔相應責任”,亦即承擔的違約責任要與其違約行為適當,一般應賠償因違約給旅游者造成的實際損失。除非旅游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旅游者請求的賠償不得超過其支付的旅游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旅游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旅游糾紛,是指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游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
“旅游經營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游業務,向公眾提供旅游服務的人。
“旅游輔助服務者”是指與旅游經營者存在合同關系,協助旅游經營者履行旅游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游服務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過程中與旅游景點經營者因旅游發生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七條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要求提供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不聽從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游活動,導致旅游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旅游經營者因過錯致其代辦的手續、證件存在瑕疵,或者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補辦或者協助補辦相關手續、證件并承擔相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上述行為影響旅游行程,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事先設計,并以確定的總價提供交通、住宿、游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不提供導游和領隊服務,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覽行程的旅游過程中,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法信
這有一份東法特制的法律人專屬學習課表!
想每天準時收聽課程嗎?趕緊掃描下方二維碼吧~
優秀的法律人都在學,你還在等什么?快加入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