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認證
可以先瀏覽其他內容
隱藏同步進度關鍵詞:勞動仲裁 時效 權利人 勞動爭議 訴訟
時效制度是民事權利的限制,超過法定期間,原權利人喪失權利,使長期存在的事實狀態合法化,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勞動爭議案件需要經過仲裁前置程序,勞動者應及時行使權利,避免因錯過仲裁時效而遭受損失。
案情簡介:
王某與某醫院自2001年2月1日至2017年8月21日存在勞動關系,2017年8月21日,王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勞動關系終止。2018年9月27日,王某向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2018年10月9日,該仲裁委員會以主體不適格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王某不服,訴至法院,要求該醫院支付其在職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工資。該醫院對王某的訴訟請求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某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本案中,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時間為2017年8月21日,王某于2018年9月27日申請勞動仲裁,醫院的時效抗辯成立,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二中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仲裁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故駁回王某上訴。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王某主張其在職期間某醫院從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但其未向該醫院主張權利亦未及時通過申請仲裁來行使權力,而是在雙方勞動關系終止一年多以后才提起仲裁及訴訟,該醫院以其訴訟請求超過仲裁時效進行抗辯,王某又沒有證據證明存在仲裁時效中斷、中止的情形,導致其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在此,法官提醒勞動者,勞動爭議案件有其特殊性,受一年仲裁時效限制,當勞動者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應及時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通過申請仲裁來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因超過仲裁時效而遭受損失。
來源: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更多熱門文章課程:【點我查看】
相關課程推薦:
審判實務案例:【點我收聽】
法律圖書精讀:【點我收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