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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任某朝在市區(qū)灌了一瓶河水欲帶往北京以引起人們對水資源保護的重視,其單位領導便帶人將其帶到某賓館看管,并通知其弟弟,兩日后不滿看管的任某朝在反抗中咬傷其同事手指,在場同事便電話通知某醫(yī)院,某醫(yī)院人員強行將其送入醫(yī)院,認定其為情感性精神障礙,住院16天后,任某朝出院。2004年元月任某朝以其單位、某醫(yī)院以及同事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追究法院的民事賠償責任,并同時追究同事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導致任某身體受到損害的刑事責任和刑事附帶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