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2009)衢柯民初字第221號(2010年1月19日)
【案情】
原告:張某
被告:李某
第三人:李某某
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反訴被告)張某與被告(反訴原告)李某原系夫妻關系,第三人李某某系雙方的婚生女兒。2007年12月26日,李某與張某達成一份《離婚協議書》,協議中明確雙方共有某園168號別墅一套、某苑15幢402室住宅一套、吉利豪情汽車一輛、海馬汽車一輛等資產。協議就離婚事項達成多項約定,主要有:李某放棄所有的財產;現有的資產歸張某和李某某共有,債務亦由其承擔;資產處理由張某和李某某共同決定,需李某協助有關簽字事項,李某應及時辦理;吉利豪情汽車歸張某所有,海馬汽車歸李某所有;雙方另簽一份離婚協議,用于辦理離婚手續,如與本協議內容有沖突,以本協議為準。2007年12月27日,李某與張某為辦理離婚手續,簽訂另一份《離婚協議書》,約定:男方在女方同意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將夫妻共有的不動產及經營性資產全部放棄;某園168號別墅一套歸女方所有;某苑15幢402室住宅一套歸女方所有;吉利豪情汽車一輛歸女方所有。之后,雙方依據該協議辦理了離婚手續。
張某起訴稱:根據2007年12月27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某苑15幢2單元402室住宅一套(含閣樓)應歸原告所有,請求判令被告依約履行將該房產屬被告所有的部分產權過戶給原告的義務。
李某答辯稱:2007年12月27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為了能辦離婚采取的變通方法,雙方于2007年12月26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才是真實的協議,應以前份協議約定的內容為準。閣樓(編號甲402室)與402室住房獨立辦證,閣樓由其母親陳某出資購買,并已由其裝修居住,雖然閣樓登記在被告及李某某名下,但實際產權人是陳某,離婚協議僅對402室住房作處理,不涉及閣樓部分,被告同意將閣樓過戶到其女兒李某某名下。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李某反訴稱:根據2007年12月26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約定,張某應當協助其辦理海馬車及吉利車更名過戶手續,并履行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要求:(1)張某與李某某共同決定資產處理;(2)張某支付黃某債務;(3)公開財務結算報告,將共有財產李某某所有部分劃歸其名下。
張某反訴答辯稱:海馬牌汽車因交通事故違章記錄沒有消除暫時不能辦理過戶手續,李某也沒有幫助其辦理吉利牌汽車過戶手續。雖然協議約定由其代付黃某債務,但李某已歸還黃某債務,該筆債務已消滅,不存在代付關系。協議約定經營資產歸其所有,沒有義務向李某公開財務結算報告。
第三人李某某述稱:第三人要求402室住房產權證上仍保留其姓名,如果離婚協議約定的某苑15幢402室住宅不含閣樓,則要求將閣樓過戶到其名下。
【審判】
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反訴被告)張某與被告(反訴原告)李某先后簽訂了兩份《離婚協議書》,其中2007年12月26日的《離婚協議書》第三條約定“本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雙方各執一份。雙方另簽一份離婚協議,用于辦理離婚手續,如與本協議內容有沖突,以本協議為準”,雙方當事人在該協議條款中明示了2007年12月27日的《離婚協議書》僅用于辦理離婚手續,而不是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所作的真實約定,故兩份協議書的內容如有沖突應以前份協議約定的內容為準。402室住房與甲402室閣樓系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均登記在被告李某及第三人李某某名下,被告李某以甲402室閣樓系其父母出資為由主張不具有所有權的理由不能成立。2007年12月26日的《離婚協議書》約定李某放棄所有的財產,現有的資產和債務歸張某和李某某共有和共擔。按照上述協議約定,可以認定被告李某已對其所占有402室住房及閣樓產權份額作出處置。雖然協議書中“現有資產及債務清單”一欄僅列明某苑15幢402室住宅一套,而未直接列明單獨辦理產權證的甲402室閣樓屬于現有資產之內,此多由當事人對住宅與閣樓是否存在附屬關系的觀念判斷所致,不能以此來說明李某對甲402室閣樓無處置權。402室住宅貸款未清償之前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張某要求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屬于客觀上不能履行,應當在不能履行的客觀事由消失后再行提出主張。甲402室閣樓行使過戶手續沒有權利上的障礙,但根據雙方的約定應當過戶到原告張某與第三人李某某名下。雙方對海馬牌汽車及吉利豪情牌汽車辦理過戶手續并無異議,應當各自協助對方辦理過戶。協議約定欠黃某的款暫由張某支付,李某以后彌補。現因債權人黃某沒有提出權利主張,債權債務關系是否已清結無法查明,應待該債權債務關系確定后,按照雙方的約定暫由張某支付,但此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李某反訴要求張某與李某某共同決定資產處理,該項權利應當歸屬于第三人李某某行使。李某反訴要求張某公開財務結算報告,沒有法定或約定的依據。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
8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履行將某苑15幢2單元甲402室閣樓過戶到張某及李某某名下的義務。二、張某與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各自向對方履行海馬牌汽車及吉利豪情牌汽車過戶義務。三、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李某的其他反訴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