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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行政訴訟法于1989年由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1990年10月1日起實施。這部被稱為“民告官”的法律規定了行政訴訟程序的基本規則,實施以來,在解決行政爭議,推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深入推進,行政訴訟制度與社會經濟發展不協調、不適應的問題也日漸突出。人民群眾對行政訴訟中存在的“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反映強烈。為解決這些突出問題,適應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新要求,有必要對行政訴訟法予以修改完善。近年來,許多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陸續提出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意見和建議。法制工作委員會從2009年開始著手行政訴訟法的修改調研工作,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各方面的意見,修改工作把握以下幾點:一是維護行政訴訟制度的權威性,針對現實中的突出問題,強調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利;二是堅持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維護行政權依法行使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尋求司法救濟渠道暢通的平衡,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三是堅持從實際出發,循序漸進,逐步完善;四是總結行政審判實踐的經驗,把經實踐證明的有益經驗上升為法律。經與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等方面溝通協商、反復研究,在充分論證并取得基本共識的基礎上,形成了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預計于2014年10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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