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以案說法|帶病投保,法院卻判保險公司不能拒賠,為什么?
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41位法律人士正與你一起閱讀本文
帶病投保
本應不能獲得賠付
但是
在舟山中院近期審理的一起案件中
法院卻判保險公司理賠
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8年9月,舟山某保險公司業務員小米通過上門攬保,為50多歲的普陀人吳女士辦理某重大疾病保險業務,保險金額為30萬元。吳女士支付了1.38萬元保險費。
2020年2月,吳女士不幸被醫院查出患有肺癌,該病屬于保險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同年3月,吳女士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1.有既往病史(吳女士投保前患有乳腺疾病、腎臟疾病、高血壓等多種拒保疾病,且有手術史)法庭調查了解到,業務員小米與吳女士相識,攬保時未詢問吳女士個人健康情況,合同除簽字由吳女士本人所簽,其他內容均由其直接在吳女士手機上操作,包括未經詢問就替吳女士填寫個人情況告知書,對相關既往病史明細欄目作了否定勾選。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負有向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但投保人如實告知應以保險人作出詢問為前提。對于未經詢問的事項,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公司業務員小米代替吳女士對個人情況告知書進行勾選,無法證明吳女士已經清楚對該些事項未作如實勾選將產生排除自身權利的法律后果 。故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賠付保險金。保險公司提起上訴。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合同當事人基本行為規范,是保險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6條規定,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范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對保險人而言,
應盡量采用書面詢問,保險公司對于詢問事項不要籠統僅詢問投保人身體狀況好不好、有沒有疾病、有沒有住院,而應盡量作逐一、細致的專業詢問,避免爭議發生時被認定未盡到合理詢問義務。
對投保人而言,
應盡量書面告知,對被詢問事項客觀、如實填寫,如果不確定或不記得是否曾有某方面的健康問題,不要著急明確“我沒有”,待查詢過往就診記錄等進行確認,避免構成隱瞞病史;投保人對于告知事項也不要隨意由他人代寫;網絡投保時,對于個人事項告知頁碼不要盲目點擊“以上全否”,要認真查看內容再選擇。
供稿: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