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認為只要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都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就得承擔賠償責任,那么真的是這樣嗎?近日,贛榆法院就審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的案件,當事人在騎電動三輪車前往公司途中,因未遵守交通信號燈指示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并受傷,用工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張某受雇于甲公司從事除草工作。2020年7月,張某在騎電動三輪車前往甲公司的途中,因未遵守交通信號燈而拐彎行駛,與案外人王某駕駛直行的小型貨車相撞,張某因此受傷。后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與案外人王某對事故發生均有過錯,張某未按交通信號燈通行,對事故發生承擔主要責任;王某在通過交叉路口時,未能減速慢行,對事故的發生承擔次要責任。
張某認為甲公司作為其雇主,安排工作時間過長,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故將甲公司訴至贛榆法院。被告甲公司辯稱張某雖受其雇傭,但工作并沒有固定的時間,且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張某受傷并非在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其本人對交通事故發生承擔主要責任,故被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庭審中查明的事實,法官向當事人釋明:
張某與甲公司之間形成了雇傭關系。從《民法典》侵權責任篇中關于雇主責任的規定來看,甲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視甲公司對于侵權事件的發生是否具有過錯,審查甲公司是否違反了雇主的安全保障義務。
張某與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與雇傭活動中的勞務內容缺少必要的因果關系。從法律參照適用的角度來看,《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上下班途中發生非因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應當認定工傷,但張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了主要責任,因此也沒有參照適用此類條款的余地,張某遭受的人身損害不屬于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的傷害,被告依法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張某對于法官的釋法表示信服,同時甲公司也同意給予適當的補償,張某后撤回了起訴。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下,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現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雇傭關系中提供勞務者上下班途中受傷,雇主是否就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根據《民法典》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對雇員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所產生的損失,應當根據民法中公平原則,公平保護當事人利益,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實現合理平衡。
本案中,原告張某在交通事故中系承擔主要責任,被告雖作為其雇主,但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安全保障的過失,雇傭活動與原告張某受傷缺乏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如將雇員上下班途中因主要責任而所受的傷害,也要求雇主予以賠償,對于雇主過于苛求,故在此種情況下,雇主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